岳财建指〔2024〕80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预拨2023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湘财资环指〔2023〕37号),经报岳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已拨付5603.27万元(岳财建指〔2023〕57号),现将2023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部分剩余资金予以下达,此款列支出功能科目“2110402农村环境保护”,经济科目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和中央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效益。
二、本次下达2023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为预拨资金剩余资金。若后续资金安排方案发生调整,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另行下文通知。
三、本次下达资金为中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请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及时将试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同时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加快项目推进,抓紧推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四、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及时拨付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五、请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六、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视情况收回项目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23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安排表(其他县)
岳阳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