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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预算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发布时间:2025-09-26 浏览次数

湘财预〔2025〕241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强化预算评审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动评审全面转型

以深化零基预算改革为契机,推动各级财政部门全面退出最高投标限价、结算、决算“三类评审”,全面转向预算评审,逐步扩大预算评审范围、加大预算评审力度、提升预算评审深度,将预算评审全面嵌入预算管理全链条。从编制2026年部门预算起,全省全面推行预算评审。

二、明确预算评审范围

省级财政预算评审范围主要包括年初部门预算评审、预算执行评审、新增预算评审、可选择评审、评审咨询五类。具体为:

(一)年初部门预算评审。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对部门已有预算安排的项目,评审范围为:

1.资金需求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2.资金需求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含信息化运维)类项目;

3.资金需求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上新设机构开办、会展、检验监测三类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

对按财政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已明确具体金额的项目,可不予评审。

(二)预算执行评审。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对部门已有预算安排的项目,评审范围为:

1.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其中,工程100万元(含)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含服务)50万元(含)以上。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图或施工图并编制项目细化预算后,开展预算执行评审。

2.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含信息化运维),其中,以货物为主的信息化项目50万元(含)以上,以服务为主的信息化项目80万元(含)以上。项目单位在完成详细设计或运维方案并编制项目细化预算后,开展预算执行评审。

(三)新增预算评审。评审范围为:部门拟申请新增预算安排(不含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代编预算细化下达),且资金需求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进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新增预算评审与事前绩效评估一并开展。已开展新增预算评审的项目,无需再开展预算执行评审。

(四)可选择评审。对巡视、审计、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发现问题的项目,制定支出标准需要评审的项目和其他确有评审必要性的项目,可选择开展预算评审。

(五)评审咨询。在项目立项前,原则上不开展预算评审;对总投资规模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评审咨询,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以上项目在开展评审中,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还应当一并进行资产配置审核。

三、规范预算评审程序

省级财政预算评审程序为:年初部门预算评审、预算执行评审和新增预算评审,按照“即有即评”原则,由项目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初审后,财政部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可选择评审和评审咨询,根据财政预算管理需要开展。

四、严格预算评审要求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类别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细化预算等有关资料,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常态化开展项目申报,做实做细项目储备,完成评审论证和内部审批程序后,将预算项目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重点审核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支出标准等;原则上在收到项目资料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集中送审的,原则上4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

五、压实项目单位责任

项目单位切实履行项目招标采购、结算、决算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内控,严防财务风险。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并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强化评审结果运用

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重要依据,不作为项目单位招投标、政府采购、结算和决算的依据。省级财政部门运用年初部门预算评审结果指导省直部门编制并审核项目支出预算;运用预算执行评审结果调整预算安排并指导省直部门严控预算执行;运用新增预算评审结果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参考评审咨询结果提出资金来源意见或项目初步筹资方案。

七、完善评审制度体系

省级财政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加快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预算评审工作有序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支出标准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财政支出标准体系。

八、强化评审技术支撑

按照“省级主建、市县主用”原则,加快贯通财政评审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全过程线上评审、数据互联互通。开发推广智能审核模块,运用大数据比对、AI算法等技术,提升评审效率和准确性。

九、加强评审财会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评审和项目单位自主实施最高投标限价、结算、决算的财会监督;对未按要求进行预算评审或虚报基础数据、资金需求的部门,采取评价扣分、通报约谈、酌情扣减预算等约束措施;对积极配合开展预算评审、预算申报质量较高的部门,在绩效评价时予以加分奖励、通报表扬等激励措施;对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省市财政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与引导,推动其完善执业规范,全面提升自律水平。

十、提升评审队伍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统筹人员力量,加强预算评审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评审人员的专业化能力,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省级财政部门已于2025年4月1日全面退出“三类评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全面停止接收“三类评审”项目,已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原则上于2025年底前全部清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清零的,采用“一事一报”的方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实行备案管理,限期完成清零工作。积极稳妥做好改革转型工作,确保平稳过渡。省级财政部门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本级预算评审相关制度。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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