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岳阳市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3日
岳阳市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代理记账机构依法合规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监管职责,推动构建以日常检查为基础、行政执法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以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含所属县市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格审核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财政部统一规定的纸质或电子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五条 许可审批流程:
申请提交: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需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材料初审: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受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申请人已按要求补正的,审批机关应受理申请。
材料审核:受理后,审批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如需延长,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通知申请人延长理由。
审批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书并公示。审批机关将进行例行检查,发现不实承诺的,将撤销审批并处罚。
不予批准通知:不予批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公示:取得许可证书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备案范围包括上年度经审批机关批准,在岳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含所属县市区)内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及已备案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各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向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第八条 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于每年5月30日前收集并归档保存代理记账机构信息一览表的纸质和电子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审批机关应实施日常监管全覆盖,加强事后管理,现场查验相关资料(营业执照,不少于3名专职从业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或工资发放记录;主管业务负责人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或累计三年曾任职单位社保缴纳记录等);检查基础工作规范执行情况,督促和引导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 财政、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开展全覆盖核查、“双随机 一公开”日常检查。创新监管方式,重点专项检查,打击“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机构备案、职业资格、职业质量等情况为重点,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公布评价结果,引导选择优质机构开展业务。
第十三条 强化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的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五章 行业自治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强化行业协会备案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建立会员机构综合评价体系,规范执业程序,做好信用管理、内部控制、服务质量等自律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制定合理指导价,避免恶性竞争,鼓励举报违规行为,保护举报人权益。
第十七条 鼓励加入行业协会,获取最新法规,交流经验,分享资源。
第十八条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营造依法依规执业的良好氛围。完善监督检查公示制度,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按时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虚假承诺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机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撤销资格等处罚,计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并将相关情况推送给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