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代理记账机构管理长效机制,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依法合规运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行政区域内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深化落实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推进建立日常检查为基础、行政执法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设优良营商环境。
第三章 资格审核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纸质或电子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五条 许可审批。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应当制定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人网上申报,审批机关审核所需材料。审批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应严格按照流程办理。
1.申请提交: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材料初审: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审批机关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4.材料审核:受理申请后,审批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审批决定: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6.不予批准通知: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公示: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备案范围。经审批机关上年度批准,在岳阳市境内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备案形式与时间。各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第八条 备案内容和审核。主要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九条 资料归档。审批机关每年5月30日前向代理记账机构收取代理记账机构信息一览表的纸质档和电子档,并汇总归档保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日常监管。审批机关按照日常监管全覆盖核查的要求,加强事后管理工作。现场查验资料(营业执照,不少于3名专职从业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或工资发放记录;主管业务负责人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或累计三年曾任职单位社保缴纳记录等);检查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引导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 专项整治。财政、市场监管、税务联合开展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包括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
第十三条 创新监管方式,包括全覆盖核查、“双随机 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机构备案、职业资格、职业质量等情况为重点,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将评价结果在部门网站集中公布,引导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型企业选择优质机构开展代理记账、税务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强化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税务财务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的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对于虚假承诺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机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撤销代理记账资格等行政处罚,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并将相关情况推送给税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章 行业自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强化行业协会备案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建立会员机构综合评价体系。规范执业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员信用管理、内部控制建设、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自律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制定合理的代理记账服务指导价,保障代理记账机构合理收益,避免恶性竞争。鼓励社会各界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三条 鼓励加入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与政府机构保持密切联系,获取最新的法律、税务和财务规定,与其他同行交流经验,分享资源。
第二十四条 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宣传,营造依法依规执业的良好氛围。 完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力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