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7-10-23 浏览次数

财税〔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