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
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市级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资源和保障性住房等。
第二章 存量管理
第四条 存量资产管理按“三比对”原则,即:账实比对、账卡比对、账账比对。
第五条 各单位做好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准确完整登记资产信息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避免已取得或已处置资产不做账务处理、已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未按照规定转入相关资产、无形资产未按照规定入账等问题。
第六条 各单位按年度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内资产信息清单为基础,进行账实比对,依据结果完善存量资产管理。
(一)国有资产账实相符的进行账卡比对和账账比对,如有不一致的应完善修改,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内更新资产信息,如实反映实物资产目前使用情况。
(二)国有资产账实不相符的:一是“账无实有”的资产按相关要求登记资产信息卡,进行入账处理;二是“账有实无”的资产,全部进入待查资产,应逐一查明原因并按程序予以核实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在未按年度核清存量底数、未按年度更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信息之前,一律不得新增资产。
第八条 各单位按照财政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部署要求,按年度做好可调剂共享资产盘点和供需信息推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汇聚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资产调剂共享信息。
第三章 新增预算管理
第九条 新增资产预算管理按“三有”原则,即:有新增需求、有配置额度、有预算批复。
第十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人员编制、业务需求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通用资产的配置标准,明确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规格、价格等上限指标。
涉及专业资产配置标准,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专用资产的配置标准,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按职责权限由国家或省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配置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依据职能职责、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需要等要求,结合本单位存量资产实际情况提出资产需求,编制新增资产预算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并逐步推行网上办理。
第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申请单位的存量资产数量,结合单位编制、配置标准、配置数量等情况,对单位编制的新增资产预算进行审核。不能新增的,退回申请单位;可新增的,在新增预算审批表上明确可新增配置的数量和同类型资产可调剂的数量,反馈至市财政局。
(一)同类型资产可调剂数量大于需求单位新增数量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资产调剂程序进行办理,及时更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数据,并送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备案。
(二)同类型资产可调剂数量小于需求单位新增数量的(优先使用可调剂资产),送市财政局对口部门预算管理科室审核资金来源。无资金来源的退回申请单位,不得配置;有资金来源的由对口部门预算管理科室明确意见后,资产管理科出具新增资产预算批复。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合理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各主管部门加强审核。无市财政局新增资产预算批复的,一律不得新增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建筑物、大型设备、开发建设的软件等资产购建应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程序,需要立项的,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配置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政评审、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和日常管理按“三核实”原则,即:核实采购方式、核实账务处理、核实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不得随意超预算或无预算配置资产,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各单位新增配置资产时,应按市级相关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执行。属于集中采购的资产,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后,进行集中采购;其他资产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新增或调剂资产后,应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登记,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对口部门预算管理科室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明确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职责,落实安全使用等管理主体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和日常使用维护。资产管理人应落实资产维修、保养、调剂、更新及报废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按年度需要计提折旧的资产,应按期进行会计账务处理。资产日常管理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管理按“三及时”原则,即:收入及时上缴、账务及时处理、预算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置审批,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依法处置国有资产后,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核销台账信息,办理产权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依据资产处置情况,及时调整相关预算安排,如资产处置后有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用于其他合理支出,或因资产提前报废需增加后续购置预算等,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绩效管理按“三强化”原则执行,即:强化绩效评价、强化跟踪问效、强化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建立资产使用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各单位应按年度完成资产使用预算绩效自评报告和国有资产报告。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资产基础管理和配置、使用、处置、收入管理等全过程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范围,推动资产管理制度全面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主管部门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应综合运用抽查、巡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资产管理中的违规问题,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动态管理,逐步实现监管精准及时。对发现的问题,应限期做好整改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实施跟踪问效。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存量管理、新增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解释,市机关事务管理负责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岳财发〔2025〕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