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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财法〔2025〕13号)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5-12-31 浏览次数

  当事人:湖南恒之发窗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4H9092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茶场村五组张国强私宅

  法定代表人:张银

  我局收到《岳阳市中心医院关于新院区纱窗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弃标请示意见函》,你公司在岳阳市中心医院新院区纱窗采购项目(岳财市采计〔2025〕000092号,以下简称“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存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面弃标的问题。我局依法依规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及问询。

  一、查明的问题

  经查看《岳阳市中心医院关于新院区纱窗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弃标请示意见函》《弃标声明函》等资料,并对相关涉事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在“岳阳市中心医院新院区纱窗采购项目”(岳财市采计〔2025〕000092号)中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二、调查结论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三、处罚决定

  对于上述问题,我局已于2025年7月3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岳采购监管罚告〔2025〕1号)和《岳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应享受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你公司2025年7月7日电话回复接受处罚、无异议,我局经综合考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湘财法〔2022〕4号)对你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即人民币4077.00元)的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名称: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0211222010010001995,收款人开户行:湖南银行岳阳财源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岳阳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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