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涉企政策宣传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8-05-14 浏览次数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