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财建指〔2022〕17号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湘财资环指〔2021〕63号),现下达你单位2022年度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万元,具体项目、金额见附件,此款列功能科目“2110301大气”,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详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应按照《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奖惩暂行办法》(湘财建二〔2019〕2号)的规定,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资金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安排部门工作经费,不得对个人发放资金。
2.财政部门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实际,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相关项目实施,加快项目执行进度。
4.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视情况收回项目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22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明细表
岳阳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2日
岳财建指〔2022〕17号附件:2022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明细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