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财建指〔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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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湘财建指〔2017〕18号精神及市环保局现场核查情况,现将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金额及经济科目见附件,此款列功能科目“2110301大气”,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环保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加快项目执行进度。财政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2017年6月上旬市环保局“燃煤小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替代以奖代补资金项目”专项核查中存在问题的项目,由当地环保、财政部门联合督促整改,并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拨付项目资金。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环保厅适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或扣回拨款等措施,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17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明细表
岳阳市财政局
2017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