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预算组织法
编号:ECOX0104681L
国民议会与上议院已经通过,
宪法委员会声明符合宪法,
共和国总统颁布以下内容的法律:
第一篇:年度预算法案
第1条
在本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和保留的条款下,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由年度预算法案决定国家收入和支出的性质、数量、分配、以及由此产生的预算和财政平衡。年度预算法案包括法案所定义的经济平衡,法案确立的项目目标和项目结果的平衡。
财政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
预算法案包含如下特征:
1.包括年度预算法案和预算修正法案;
2.包括有决算法案;
3.包括组织法第45条规定的法律程序。
第二篇:国家收入与支出
第2条
国家收入与支出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国库收入和支出。
不能直接对被授权有公共服务任务的第三方以及第34、36和51条规定的机构或法人征税。
第一章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第3条
国家的预算收入包括:
1.所有性质的税收;
2.经常性收入:包括国家的工商业活动收入、国家财产收入、国家的金融活动、资产和股权收入;提供服务的报酬;社会保障缴费;罚没收入、除有关国库支付之外的公共和私人机构的付款;以及国家发行的公债溢价收入之外的由国库支付而产生的收入;
3.共同基金、给国家的馈赠及遗赠;
4.其它经常性收入;
5.贷款和投资回报;
6.金融产品、资产及股权转让收入;
7.其它特殊产品收入。
第4条
可以依据行政法院在财政主管部长和相关部长报告基础上颁布的法令收取国家提供服务的报酬。在没有批准最新的当年度预算法案之前,这些法令是无效的。
第5条
I.国家预算支出分类有以下几种:
1.公共权力部门的配备;
2.人员经费支出;
3.国家机构运行支出;
4.国家债务支出;
5.投资支出;
6.干预支出;
7.金融操作支出;
II.人员经费支出包括:
-在职人员报酬;
-社会保障缴费;
-其它津贴和补助;
国家机构运行支出包括:
-除人员经费之外的机构运行支出;
-公共服务补贴。
国家债务支出包括:
-流通金融债券的债息;
-非流通金融债券的债息;
-其它金融性支出。
投资支出包括:
-国家的实物不动产支出;
-国家的非实物不动产支出;
干预支出包括:
-对家庭的转移支付;
-对企业的转移支付;
-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
-对其它团体的转移支付;
-担保支出。
金融操作支出包括:
-贷款和投资支出;
-固有基金的预算配备;
-参与金融活动的支出。
第6条
国家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在预算中以收入和支出的形式表现。
在一个年度内,预算表现的是国家总体的预算收入和支出。以总额表示,收入与支出不进行冲抵。
全部收入保障全部支出的执行,所有收入和所有支出都在总预算的单一帐户内体现。
国家收入中的某个既定额度可以直接转移给地方政府或欧盟机构,以便这些受益机构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或冲抵地方政府的减免、或补偿地方政府的法定税收上限。这些特定方向、特定额度的国家收入的预提款项是依据精确和明确的方法定义和计算的。
第二章预算授权的性质和范围
第7条
I.预算法案中的所有拨款,涵盖每项国家预算支出,根据相关的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一或多项服务任务进行划分。
一项任务(mission)包括符合某个既定公共政策的项目(programme)活动的全部。只有政府动议的预算法案的条款才能设定任务。
但是,一项具体的任务的支出则根据公共权力机构来划分,可以给每个机构提供一或几个配备额度(的预算支出)。同时,一项任务的拨款可分为以下两种配备(的预算支出):
1.突发事件支出配备,用于灾难或不可预见支出;
2.人员报酬的一般配备,因为根据项目划分的人员报酬在拨款法案没有投票通过之前无法具体确定。
一个项目的进一步细分,根据需要采取的某个行动,或在同一部门内、为了明确的目标所要采取的总体行动进行。这些目标是根据(政策的)总体利益目标和经过评估所要达成的结果制定的。
II.拨款根据项目和预算配备进行细分。
一个项目或一种预算配备根据第5条的分类进行。
根据以上分类划分的支出是指导性的。但是,每个项目中人员支出分类下的预算是该分类的支出上限。
III.第I款第2点所指预算配备拨款的例外情况是,每个项目下的人员支出拨款是与批准支付用于国家编制工作人员报酬的上限相匹配的。各部的上限不尽相同。
IV.拨款由各部自行安排使用。
只有通过预算法案之后,或在例外情况下,根据第11-15、17、18和21条的规定,才能变动拨款额。
只有通过预算法案之后,或根据第12条的例外情况,才能变更各部门之间编制的分配。
第8条
拨款由承诺授权和支付性拨款组成。
承诺授权大于承诺支出的部分可用于投资。对某项投资活动而言,承诺授权涵盖了相应的整体和要开展这类业务的支出,支出及所需的服务。无追加授权。
支付拨款形成的上限可以在年度内拨付,以便在承诺授权的范围内保障合约所规定的义务的履行。
对人员支出而言,承诺授权额度等于支付拨款额度。
第9条
第10、24条的保留条款下,拨款是有上限的。只能在拨款上限内拨付和使用这些拨款。
下年度拨款中可用于投资的条件由预算法案的有关条款确定。
批准的编制是限制性的(或者说强制性的)。
第10条
国债债务偿付、归还和减免、以及启动国家担保等相关的拨款是估算性的。这些拨款针对的是明确的项目和每个项目的拨款上限。
估算性拨款的支出,如果需要的话,是“开放”式的拨款。在这个前提下,财政主管部长告知国民议会和上议院的财政委员会,支出超过上限的原由和到年底前如何执行这部分超支的计划。
超过估算性拨款的部分,在当年度预算法案的下一个项目中,作为“开放”(追加)拨款的建议对象。
第11条
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财政主管部长报告所作的决定,突发事件和不可预见支出的预算配备,根据项目进行划分。
对一般情况下人员报酬的配备,通过财政主管部长报告的决定,根据项目来划分。这个决定只能针对人员支出分类下的拨款。
第12条
I.同一部门内的拨款,可以在项目之间有科目流用。累计流用额在同一年度内,不能超过预算法案中每个相关项目拨款额的2%。这个上限同样适用于相关项目中的人员支出拨款。
II.经费转移会改变部门之间项目的拨款分配,为了项目的既定目标,与项目相对应的编制在部门之间进行转移的情况下,随着编制的转移,拨款也可以在确定的部门之间转移。
III.在告知国民议会和上议院财政委员会和其他相关委员会后,根据财政主管部长报告作出的决定,可以进行科目流用和经费转移。根据第54条第4款,科目流用和部门间转移经费的使用,必须通过为此设立的特别帐户进行。
IV.任何科目流用或经费转移,只能在预算法案规定的项目间才能进行。
不能从其他支出分类向人员支出分类进行科目流用和经费转移。
第13条
在紧急情况下,征询国民议会和上议院财政委员会意见后,根据行政法院的意见,在不影响最近的预算法案定义的平衡条件下,追加的拨款可以预先拨付。为了不影响平衡状况,预先拨款之前要先取消原先的拨款,或确认有额外的收入。追加的拨款累计额不能超过当年预算法案中拨款总额的1%。
在收到预算拨款议案的九天内,两院财政委员会告知总理,国会关于预先拨款议案的意见。在收到这些委员会的意见后、或在上述期限过后还没有(两院的)回覆,才能签发预先拨款令。
在本条上述两款的基础上,关于年度预算法案中最新的项目的拨款的变动,必须在当年度预算法案议案中提出,并经过国民议会的批准。
在紧急和绝对必要的国家利益需要情况下,可以追加拨款。在告知国民议会和上议院财政委员会后,部长委员会可以根据行政法院的意见,作出预先拨款的决定。内含批准拨款变动的预算法案议案,要立即提交国会,或提交给即将开始的国会例会。
第14条
I.为了防止最近通过的预算法案中定义的当年度预算平衡状况恶化,可以根据财政主管部长的报告作出决定,取消某项拨款。在同样条件下,根据财政主管部长报告所作的决定,可以取消已经变得没有目的的拨款。
所有取消拨款的决定须在公告前国民议会和上议院两院财政委员会及其它相关委员会。
根据本条及第13条,取消拨款的累计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度预算法案中拨款总额的1.5%。
II.取消拨款的建议必须在预算修正议案中提出,以便落实或签发从提交到修正案生效为止(这段时期内的)拨款,或,宪法委员会根据宪法第62条第一段,取消某项拨款。
III.无论什么性质的法令,只要涉及必要的拨款,都必须告知国民议会和上议院的财政委员会。
第15条
I.在有关承诺授权条款的保留条件下,年度内的拨款和编制授权上限不能结转到下年度。
II.至年底,某一项目必要的承诺授权可以结转到下年度的同一项目或同样目标的项目,但必须有财政主管部长和相关部长的共同决定。但不能结转到人员经费支出分类中。
在第21条的保留条款下,年底的某一项目必要的支付性拨款可以结转到下年度同一项目或同样目标的项目中,但必须有财政主管部长和相关部长的共同决定。条件如下:
1.从拨款结转时开始,受益项目的人员经费支出类下的拨款,可以比最初决定的该项目相同支出分类下的拨款增加3%。
2.从拨款结转时开始,受益项目的其它支出分类下的拨款,可以比最初觉得的该项目相同支出分类下的拨款增加3%。这个提高了的上限可以通过预算法案的有关条款确定。
III.适用第17条第II款的项目拨款、和到年底必须结转到下年度同一项目或同样目标的项目的拨款必须有财政主管部长和相关部长的共同决定。
结转的数额不能超过上述几款基础上已实现的收支差额。
根据本节进行的支付性拨款的结转不受第II款第1、2点规定的限制。
IV.结转决定必须至迟在下年度的3月31日公布,以便动用授权承诺,或确认已支付的拨款。
第三章 收入的分配
第16条
某些收入可以直接分配于某些支出。这种分配通过总预算中的某个预算附件或特别帐户、或特别会计程序进行。
第17条
I.保障总预算、预算附件或特别帐户分配的特别程序,是共同基金的程序,也是利益分配收入和拨款重建的程序。
II.共同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方面由用于公共福利支出的法人或自然人缴付非财政基金,另一方面是馈赠和遗赠给国家的财产。
共同基金收入直接列入总预算、预算附件、或有关的特别帐户。经财政主管部长决定后,可以拨给相关项目或与预算配备同等数额的补充拨款。
预算法案测算和评估共同基金的收入。支出上限和第34条第6点的支出包括通过共同基金途径可能的拨款。
共同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基金缴付者的愿望。为了这个目的,行政法院的法令规定通过共同基金途径使用拨款的规则。
III.根据财政主管部长的报告所作的决定,国家机构按规定提供的各种社保基金的报酬中提取的收入,可以进入利益分配收入程序。可以参照有关基金的条例执行。这个程序范围内的拨款须用于相关的活动。
IV.通过财政主管部长的决定,在下列条件下,可以重建拨款:
1.来自违反规则支付的国库补贴款项或临时预算拨款的收入
2.来自国家机构之间转让的收入可以作为预算拨款支付。
第18条
I.在预算法案规定的条件内,预算附件反映对没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的业务形成的福利产品或服务需支付的预付费用,这里所说的产品或服务活动用本金展开业务的。
一个预算附件的制定以及预算附件中某项收入的分配,只能根据预算法案的条款进行。
II.在第7和47条的意义上,一个预算附件形成一项任务。在本条定义的特别规定下,预算附件中的各项活动的授权和执行的条件与总预算规定的一致。
在第7条第II款及第29条的例外情况下,预算附件根据企业一般会计准则分两部分进行表述。一部分反映经常性业务的经常性管理收支。一部分反映资本业务的相关投资和各种债务行为的收支。
第7条第III款的例外情况下,与支出分类下拨款额相应的人员编制上限,在预算附件中予以明确。
如果在年度内实际收入大于预算法案的预计数,根据财政主管部长和相关部门部长的联合决定,可以增加用于债务分期偿还支出的拨款。
根据第11、12条的规定,不能在国家总预算和预算附件之间有任何拨款的转移。
第19条
只能根据预算法案开设特别帐户。特别帐户的分类如下:
1.特别拨款帐户;
2.商业帐户;
3.金融操作帐户;
4.财政协同帐户。
只能在预算法案的条款规定下,才能将某种收入分配到特别帐户中。
第20条
I.禁止将公务员薪水、工资、津贴和补助等性质的支出直接列入特别帐户。
第21、24条的特别规定的保留条件下,特别帐户的操作授权和执行的条件与总预算的规定一致。除非有关条款与预算法案抵触,每个特别帐户的余额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
II.在第7和第47条的意义上,每个有拨款的特别帐户形成一项任务。其拨款额是每个项目专用的。
根据第11和第12条的规定,总预算和有拨款的特别帐户之间的拨款不能有任何转移。
第21条
I.在预算法案规定的条件内,特别拨款帐户反映与相关支出有直接关系的特别收入支持的各项预算活动。这些收入在最初确定的、每个帐户拨款额度的10%,可以通过总预算划拨进入特别帐户。
除了所有的日常管理活动外,与管理国家金融活动性质相关的业务,法律上,必须计入单一的特别拨款帐户。总预算对这个单一特别拨款帐户的划拨不受本条第一节的额度限制。
同样的条件也适用于与养老金和附加福利费相关的业务。总预算向这个特别帐户的划拨不受本条第一节的额度限制。
II.除非与预算法案的条款相抵触,否则,不能从特别拨款帐户向总预算、预算附件或特别帐户进行拨款转移。
年度内,拨入特别拨款帐户的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已实现的收入,除非接下来的三个月内有新的收入。在这个最后的期限内,透支额不能超过设立这个帐户的预算法案确定的额度。
如果,在年度内,实际收入大于预算法案测算数的部分,根据财政主管部长的决定,可以将超收部分作为追加拨款。在追加拨款前,财政主管部长需告知国民议会和上议院的财政委员会超收的原因、超收部分作为追加拨款的使用、以及到年底前帐户执行情况的分析等。
在第15条第II和第IV款规定的条件内,承诺授权和支付性拨款到年底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结转额不能超过该帐户的余额。
第22条
I.商业帐户反映非法人国家机构附带进行的工商业性质的活动。收入的测算和这些帐户的支出条款是指导性的,只有每个帐户的透支额是有确定上限的。除非与预算法案的条款相抵触,禁止以这些帐户的名义进行金融投资活动、借款或贷款、以及预付业务。
II.除了所有经常性管理活动外,与债务和国库(只指债务收支)相关的预算活动,计入指定的商业帐户内。这个帐户根据不同预算活动的性质区分为不同的部分。
每个部分都有透支授权。
根据预算法案的条款决定:
-针对每年、每个部分活动的性质予以授权;
-每个透支授权都是有限制的或测算性质的;
-国会关于帐户活动信息的一般方式和特别方式,根据财政主管部长告知国民议会和上议院财政委员会透支授权超额的方式而定;
-帐户运转的一般条件。
第23条
金融操作帐户反映金融特征的收入和支出。对这类帐户,收入的测算和支出的条款是指导性的。只有对每一帐户规定的透支额度是限制性的。
第24条
财政协同帐户反映国家同意的借款和贷款。每个明确的帐户必须对每个或某类所有债务人开放。除了针对外国和与法国有国际货币协议的外国中央银行的协同帐户之外,财政协同帐户有拨款上限。对这些帐户的拨款是测算性的,贷款和预付款都有期限规定。利率不能低于同期或最接近期限的国库券或债券利率。只有行政法院的决定,才能有例外。
贷款和预付款资本金的分期偿还纳入相应的帐户收入。到期无法偿还的,根据债务人的情况:
-或者作出立即追还的决定,如果无法追还的话,再有效跟踪6个月;
-或者通过公报的形式,作出延期偿还的决定;
-或者确认其作为预算法案特别条款有关的可能损失,并将其作为第37条规定的条件的执行结果。
第四章 国库收入和国库支出
第25条
国库的收入和支出由以下活动产生:
1.国家流动资产的运转;
2.国家发行的所有证券的承兑和贴现;
3.相关机构(客户)存入的基金的管理;
借款和其它国家债务的发行、兑换、管理和清偿。有关这些活动的国库收入和支出包括发行的溢价和贬值。
第26条
第25条规定的活动的进行必须符合以下条款:
1.国家流动资产的投资须符合当年度预算法案赋予的一般或特殊年度授权;
2.第25条第3款规定的机构不能有任何透支;
3.除非有预算法案条款的规定,否则,国家流动资产不包括地方政府及其公共机构持有的流动资产;
4.借款的发行、兑换和管理须与当年度预算法案赋予的一般或特别年度授权一致。除非预算法案的条款有规定,否则,国家发行的债务以欧元为货币单位。这些债务收入不能免税。国家发行的借款或所有其它公法的法人机构不能将其作为公共支出的支付手段来使用。借款清偿的执行须与发行合同规定的一致。
第五章 国家会计
第27条
国家制定管理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活动的总会计制度。
此外,国家也颁布针对项目的不同活动的成本分析会计制度。
国家会计必须规范、真实,准确地反映国家的财产和财政状况。
第28条
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遵循以下原则:
1.收入的核算根据年度和预算分类进行,当年度收入由财政会计员纳入金库。
2.支出的核算根据年度预算分类进行,当年度的支出由指定的财政会计员执行。无论债券是否到期,所有的支出必须与该年度的拨款相符。
在行政法院决定规定的条件内,预算收入和支出可以在日历年度的追加期内进行核算。追加期不能超过20天。此外,既然预算修正法案是在日历年度的最后几个月颁布的,预算计划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也可以在追加期内执行。
计入临时帐户的收入和支出须在追加期到期前归入终结帐。
根据附录第54条第7款的规定,例外分类下的收入明细帐不能在追加期到期前计入终结帐。
第29条
国库的收入和支出按业务纳入国库帐户。国库业务活动产生的预算性质的收入和支出,根据第28条的规定纳入国库。
第30条
建立国家总会计制度的原则是观察权利与义务。不管支付或承兑发生在什么时候,国家的所有活动都以财政年度为时间单位记录。
从活动的具体性而言,国家总会计应用的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区别。
根据预算法案的规定,在确立国家会计制度之前需征询公共和私人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向国民议会和上议院财政委员会通报并公布。
第31条
负责管理和设立国家帐户的财政会计员监督第27和第30条提出的原则和准则。特别是,他们尤其要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程序的遵守。
第三篇:预算法案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第一章 真实原则
第32条
预算法案以真实的方式表现国家整体的收入和支出。其真实性尊重可资利用的信息和可合理流转的储备金。
第33条
宪法委员会的决定宣布2001年7月25日第2001-448DC号的条款不符合宪法。
在本组织法第13条的保留条款下,既然各种法律法规不同层面的条款对当年度国家收入和支出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各层次的条款对当年财政平衡的各组成部分的影响应该在该年度的下一个预算法案中进行评估和授权。
第二章 预算法案的条款
第34条
年度预算法案包括两个不同的部分。
I.第一部分,年度预算法案:
1.年度预算法案授权,在当年度内,向除国家之外的法人征收收入和各种性质的税收;
2.制定影响预算平衡的有关国家收入的条款;
3.制定国家预算中所有有关收入分配的条款;
4.测算第6条所列的每项收入;
5.测算每项预算收入;
6.确定总预算和每个预算附件的支出上限、特别帐户中每个分类的支出上限;
7.确定平衡表中预算平衡的总数据;
8.根据第26条规定,制定有关国库借款的授权,测算为实现财政平衡的国库收入和
支出,并在融资表中列示这些测算数;
9.在年底确定净差值(赤字或盈余)上限。
II.年度预算法案的第二部分:
1.确定在总预算中每一项任务的承诺授权和支付性拨款授权;
2.确定每一部门和每一预算附件中人员编制的授权上限;
3.确定每一预算附件和每一特别帐户承诺授权和支付性拨款或透支额度的授权;
4.根据第15条第II款第2点,确定总预算中每一项目所有预算附件和所有特别帐户的结转额度;
5.授权国家担保的发放及其管理条例的制定;
6.授权国家管理第三方债务和形成相应债务的单方契约的所有投资,制定该管理或投资的条例;
7.可以:
a.制定不影响预算平衡的所有税收征收的税基、税率和征收办法的条款;
b.制定直接分配年度预算支出的条款;
c.定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分配方式;
d.批准财金协议;
e.制定有关信息和国会监督公共财政管理的所有条款;
f.制定所有有关国家会计条款和所有公共服务机构的财务责任制度
III.预算法案必须制定本条第I款第1、5、6、7和8点及第II款的第1、2、3点的条款。
第35条
本组织法保留的例外规定下,只有预算修正法案可以在当年度内,根据第34条第I款的第1和第3至第9点以及第II款的第1至第6点的规定,修改年度预算法案的条款。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通过预算修正法案,批准最近生效的那个预算法案提出的预先支付法令。
预算修正法案必须制定第34条第I款第6和第7点提及的条款。
预算修正法案部分或全部的表达格式与年度预算法案一致。第55条的条款内容也适用于预算修正法案。
第36条
只能根据预算法案的某个条款,才能将国家安排的某种资源部分或全部分配给另一个法人。
第37条
I.决算法案结算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最后数据以及由此形成的预算结果。
II.决算法案结算影响实现相应年度财政平衡的国库收入和支出的最后数据,并将这些数据
列示在融资表内。
III.决算法案批准执行结果的决算,决算是在第30条的规定条件内根据已实现的收入和支出编制的。决算法案调整预算执行的核算结果、批准调整过的决算及其附件。
IV.决算法案在以下情况时:
1.批准当年度最近生效的那个当年度预算法案提出的拨款预先付款法令;
2.针对每个项目或相关的每个预算配备,分配必要的拨款,以便调整因已发生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预算超支状况,以及对那些既没有使用也没有结转的拨款履行取消程序;
3.对每个相关的特别帐户已发生的、但在授权范围内的透支进行拨款回填;
4.结算不向下年度结转的特别帐户余额;
5.审核每个特别帐户的盈亏。
V.决算法案同样可以制定有关信息和国会监督公共财政管理的条款,以及国家会计关于公共机构人员延续责任的管理制度。
第四篇:年度预算法案议案的审核和通过
第38条
在总理的权力范围内,财政主管部长编制预算法案议案,之后由部长委员会审议该议案。
第一章 年度预算法案议案与修正案议
第39条
年度预算法案议案,包括第50、51条规定的各种文件,必须至迟在下年度预算执行开始前的10月第一个星期二之前提交并分发。之后马上送交财政委员会审核。
但是,每个针对信息和国会监督的一般附件则提交给国会办公室,并至少在开始审核的5天前分发,国民议会对其中的预算收入或拨款举行一读。
第40条
国民议会必须在收到预算法案议案后为期40天的一读中,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
上议院必须在收到预算法案议案后为期20天的一读中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
如果国民议会在本条第一段规定的一读时间内没有投票通过议案的全部,政府则向上议院提交最初的议案、以及根据国民议会通过的修改意见修改后的部分。上议院必须在收到的15天之内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上议院在规定的一读时间内没有投票通过预算法案议案的全部,政府重新向国民议会提交提交给上议院的议案文本、和根据上议院通过的修改意见修改后的部分。
随后,根据宪法第45条规定的条件,启动紧急程序,审核预算法案议案。
如果国会在收到议案后的16天之内没有提出意见,(政府)则利用拨款令,使议案的所有条款开始生效。
第41条
在国民议会的一读中,没有就当年度决算法案投票通过之前,不对年度预算法案议案进行审议,因为当年度的决算法案是先于预算法案的。
第42条
如果预算法案议案需要修正,在年度预算法案的第一部分没有被国民议会投票通过之前,第二部分不能在国民议会进行审议。
第43条
收入的测算必须作为总预算及预算附件和特别帐户的组成部分进行投票表决。
国库收入和支出的测算单独投票表决。
总预算拨款的审议根据每项任务进行表决。承诺授权和人员经费拨款与此同时投票表决。
人员编制上限的授权单独投票表决
预算附件的拨款和特别帐户的拨款或透支额随预算附件和特别帐户的投票通过而通过。
第44条
只要年度预算法案或一个预算修正法案颁布,或者,只要根据宪法第47条规定的拨款令公布,政府就可以通过包括以下内容的决定:
根据项目或每个任务的预算拨款额、预算附件或特别帐户,对拨款进行分配;
1.根据项目确定人员支持分类下的拨款额;
2.这些决定可以分配和确定的拨款与第51条第5、6点规定的说明附件解释的拨款一致。如果改变拨款额,则需要国会投票通过。
决定确定的拨款分配只能在本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内内才能改变。
第45条
在宪法第47条第四段规定的情况下,政府要准备经过以下两个程序:
1.在预算执行开始之前的12月11日,它可以要求国民议会投票通过年度预算法案的第一部分。根据紧急程序,政府向是由于提交这个部分法案议案;
2.如果上面的第一个程序没有进行下去或没有结果,在预算执行开始之前的12月19日,政府向国民议会提交授权到年度预算法案通过之前继续征税的特别法案议案。该议案根据紧急程序进行审议。
如果年度预算法案既不能颁布也不能实施,根据宪法第62条第一段,政府立即向国民议会提交授权到年度预算法案通过之前继续征税的特别法案议案。该议案根据紧急程序进行审议。
在或者通过颁布年度预算法案第一部分,或者通过颁布特别法案获得继续征收的授权后,政府对只投票通过了的公共服务部分作出拨款决定。
这些决定的公布并不影响年度预算法案议案的审议程序。该程序按照宪法第45条和第47条以及本组织法的第40、42、43和47条规定的条件进行。
投票通过的部分,就宪法第47条第四段的内容而言,代表的是政府证明上年度国会批准的、必须继续提供的公共服务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拨款。这部分拨款不能超过上年度预算法案的相应额度。
第二章 决算法案议案
第46条
决算法案议案,包括第54条和58条第4、5点规定的文件,在下年度预算执行开始前的6月1日之前提交并分发。
第三章 共同条款
第47条
就宪法第34条和第40条而言,支出还延伸到涉及(由于预算修正法案而导致的)任务的拨款调整。
所有的调整必须有提案,同时还必须证实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
所有与本组织法条款不符的调整是不能接受的。
第五篇:公共财政的信息与监督
第一章 信息
第48条
为了使国会审核和通过下年度预算法案议案,政府在第四季度的国会例会期间提交关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公共财政方针的报告。报告包括的内容如下:
1.自第50条提及的报告完成之时开始的经济发展状况分析;
2.关于法国对欧洲承诺的经济财政的大政方针的说明;
3.国家中期收入和按大功能分类的支出的预测;
4.下年度预算法案议案中提出的任务、项目和与每个项目相关的绩效指标表单。
国民议会和上议院可以就该报告展开辩论。
第49条
为了审核和通过年度预算法案议案,为了不抵触所有其它有关公共财政管理的信息和国会监督的条款,国民议会和上议院财政委员会及其它有关委员会,在每年的7月10日前向政府提出质询,政府根据第39条第一段规定的日期之后的15天之内,书面回答这些质询的问题。
第50条
随年度预算法案议案一起提交的,是国家经济、社会、财政状况和展望的报告。报告要特别提供年度预算法案议案编制基础的测算的假设前提、方法和测算结果。报告提供和解释从提交预算法案议案之时开始至少四年的发展前景、收入、支出和公共行政机构的总余额。这些数据中有关法国对欧盟的承诺支出一项,按国家会计条款规定的科目来表示。数据中同时还有根据成立欧盟的条约(指罗马条约)中针对法国的支出建议。
这个附录报告还包括国民收支帐户报告。这些帐户反映前几年的帐户状况。
第51条
随年度预算法案议案附上的,有:
1.除国家之外各种性质的法人,按受益者或受益者类别编制的税收征收表,以及对他们进行评估的说明附录;
2.当年度预算的变化及其对收入、支出和预算余额的影响结果的分析。
3.关于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说明、关于政府运行的说明和关于关于投资的说明;
4.分析每项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测算的说明附录;
5.与第5条分类一致的、根据项目或预算配备、对其当年度及相关年度支出变化的说明附录,同样的方法,根据第5条的支出分类,共同基金可能需要的拨款的测算的说明附录。这些附录还包括每个项目的绩效年度计划,具体为:
a)以选定的具体指标衡量的、在未来几年要开展的各项活动、相关的成本、要达到的目标、已取得的结果及预计要取得的结果的说明;
b)财政支出的测算;
c)当年预算法案的对应拨款额,加上上年度结转的拨款余额,比对上年的实际支出,评估拨款的变化,同时对以后发展变化状况进行分析;
d)与承诺授权相关的支付拨款的应收或应付票据登记薄;
e)根据机构或职责、或合约类别进行分类,余弦分配国家公务员编制,以及比对现行编制的变化的说明。
6.根据项目或配备,解释每个预算附件和每个特别帐户的透支或收入额,以及建议的拨款额的说明附件。这些附件附在每个绩效年度计划后面,收入或透支的预测所需的材料与第5点所列示的相同;
7.根据各种法律和条例要求,关于信息和国会监督的一般附件。
第52条
为了便于国会审核和批准下年度预算法案议案及社会保障预算法案议案,政府在例会期间向国民议会提交说明必须缴纳的税费及其变化的总体情况报告。
该报告对政府的每项措施及其法律法规依据而形成的当年度及随后两年的财政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分析。国民议会和上议院可以就此报告进行辩论。
第53条
所有的预算法案修正议案附有:
1.说明经济和财政形势变化及采取的措施的报告;
2.详细解释每项变动的预算拨款的说明附件;
3.通过调整发生的变动和与当年度预算比较的各种表单。
第54条
随决算法案附上的有:
1.总预算的收入变化;
2.说明附件:根据项目或配备,解释按支出分类的拨款和要求变动的拨款之间的差别、最终拨款额和已发生的支出。这些说明附件同时也解释共同基金根据分类所作的预算和预算执行完成情况之间的差别;
3.说明附件:根据第51条第3点的要求,解释按每个项目计算的国家预算实际收入和支出;根据第5条第5点,解释什么情况导致拨款没有用在指定的用途上;
4.绩效的年度报告:根据项目,解释比对与当年度预算法案中计划的绩效,与上一个决算法案中实现的绩效之间的差距:
a)目标、计划的结果和实现的结果、指标、以及相关的成本;
b)根据每个收支分类,详细解释拨款和已实现支出的变动情况,以及,如果有的话,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异常超支;
c)人员编制的管理:一方面,根据第51条第5点规定的方法,详细说明实际编制的分配情况及相应的成本,另一方面,根据同样的方法,解释核定编制变动的措施及与这些措施相关的成本。
5.说明附件:根据项目或配备,解释每个预算附件和每个特别帐户的最终收入数和已实现的支出数、拨款或透支授权额度、以及要求的拨款或透支的变动,根据第4点要求的条件,这些附件附在相应的绩效年度报告后面;
6.说明附件:根据第27条第二段,解释决算结果;
7.国家一般帐户:包括所有帐户的平衡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其附录、以及除国家的资产负债表之外的承诺支出的变化情况。国家一般帐户附有特别解释党年度应用最新的会计方法和准则的说明报告。
第55条
影响国家收入和支出的预算法案议案的每个条款,都要将其对当年度甚至随后几年收支影响的结果或后果进行量化评估。
第56条
本组织法所提及的法令和决定都要刊登在公报上。除了涉及国防、国家内部和外部安全或外交机密外,所有的提案报告也要刊登在公报上。
第二章 监督
第57条
国民议会和上议院的财政委员会跟踪和监督预算法案的执行,提出对所有公共财政的相关问题的评估。这项任务委托给他们的主席、总报告人,以及在他们的权限范围内,委托给他们的特别报告人。为此,他们(被委托者)根据所有线索和证据,展开他们认为必要的所有调查和所有审计。
除了那些涉及国防、国家内部和外部安全的机密,以及密令和药品机密外,他们要求的所有财政和行政资料及签发的命令,包括各机构和负责行政监督的组织撰写的报告全文,都必须提供给他们。
在审计中,国民议会和上议院财政委员会的总报告人认定的必需的人员有义务服从他们。前面一段文字不能涉及的专门机密的规定,对他们不构成(工作)限制。
第58条
影响国家收入和支出的预算法案议案的每个条款,都要将其对当年度甚至随后几年收支影响的结果或后果进行量化评估。
宪法委员会的2001年7月25日第2001-448DC号决定,宣布与宪法不符的条款。
根据宪法第47条最后一段,国会委托给审计法院的辅助任务,主要是:
1.有义务回覆提供辅助任务的要求。在第57条要求的监督和评估任务中,国会两院各自的财政委员会主席和总报告人规定回覆的程序;
2.实施国民议会和上议院财政委员会,针对它们监督的机构或组织的管理,提出的全部调查。在按委员会的要求作出这些调查的结论并提交给委员会后的8个月内,必须在委员会的公报上公告。
3.预报告与第48条要求的、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结果报告一起提交;
4.报告与关于上年度的预算执行结果和相关帐户有关的决算法案议案一起提交;
5。国家帐户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证明文件。这个证明文件与核实过的帐户资料一起附在决算法案议案后提交;
6.报告与已经根据要求、通过行政途径修改过的预算法案议案的全部一起提交。
第3、4和6点要求的这些报告,必要的话,可以附上相关部长的答复。
第59条
既然在评估和监督一项任务的过程中,会引用第57条索用资料必须有合理的期限,而由于归集资料的困难,国民议会和上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可以要求管辖权所属法院,通过紧急审理程序,作出决定,在强制令下,解除这一法律障碍。
第60条
既然(财政委员会)在评估和监督一项任务的过程中,会告知政府各种意见,政府就必须在两个月的期限内书面答复这些意见。
第六篇:预算法案的生效与应用
第61条
本组织法自公布之日起的三年之内,所有没有预算法案明文规定授权的国家担保,都必须获得这种授权。
概括国家担保情况的附件,在2004年12月31日前,没有通过预算法案明文规定授权的,附在2004年的预算决算议案之后提交。
第62条
I.第5条第II款应用于2005年财政年度的一般支出拨款和人员经费拨款。这些拨款中的敏感部分必须有报告(说明)。
II.到2005财政年度年底之前,第15条第III款应用于1959年1月2日第59-2号拨款令第19条第二段规定条件下的拨款,该拨款令是与预算法案相关的组织法的基础。
第63条
由于没有特别的法律条款,本组织法公布之后的两年内,根据1959年1月2日第59-2号拨款令第4条,按规定应该征收的税收,至今年12月31日,可以根据其生效时确定的税基、税率和征收办法征收。
第64条
第46条的期限和第54条第7点的条款首次执行对象,是与本组织法公布后第四年的预算执行有关的决算法案议案。
此前几年的决算法案议案至迟在预算执行之后的次年6月30日提交并分发。
第65条
第14、25、26,26条第3点除外、32、33、36、39的第二段、41、42、49、50、52、53、55、57、58、第58条的第4和第5点除外、59、60和68条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4点除外的第48条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3点除外的第26条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66条
I.需随2005年预算法案议案一起提交的,是一份指导行文件,介绍根据本组织法原则准备的总预算拨款。
II.2006年度预算法案议案的编制过程中,政府要告知国民议会和上议院财政委员会第7条要求的、政府要执行的任务和项目目录表。
第67条
在第61和66条的保留条件下,前述的1959年1月2日第59-2号拨款令于2005年1月1日废止。但是,拨款令的条款延迟应用到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预算法案。
第61条和66条以及本条上一段最后一句的保留条件下,本组织法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第68条
在需要的情况下,行政法院可以决定本组织法的应用。
本法视同国家大法执行。
2001年8月1日,巴黎
雅克˙希拉克
共和国总统(签字)
总理
李偶内˙若斯潘(签字)
经济、财政和产业部长
罗伦˙法比斯(签字)
预算国务秘书
弗罗伦斯˙巴力(签字)
(1)第2001-692号法案
-预备工作
国民议会:
第2540号组织法提案;
狄狄埃˙米高以特别委员会名义提出的2908号报告;
2001年2月7-8日审议、2001年2月8日通过。
上议院:
国民议会通过的组织法提案,第226号(2000-2001);
爱伦˙朗伯以财政委员会的名义提出的第413号报告(2000-2001);
2001年6月28日审议通过。
-宪法委员会
2001年7月25日于当日的公报上公布第2001-448DC号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