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财绩〔2013〕2号
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和岳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岳政办函〔2012〕171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岳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岳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2、县市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岳阳市财政局
2013年4月8日
附件1
岳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
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全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财绩〔2011〕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全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主要包括组织建设、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绩效管理、宣传交流五个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成立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科。
第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一)自我考核。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时对本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县市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进行自我评分,并形成书面说明材料,于本年度1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一式两份),并将相应的电子文本发送至邮箱:yysjpk@sina.cn。
书面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和建议等。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自我考核情况及书面说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市财政局考核。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上报的书面说明材料、自评得分等进行审核,根据需要采取一定的调查取证,形成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
第六条 市财政局及时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交流经验。
第七条 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考核总分排名作为各县市区财政局年度单项目标管理考核评比结果,报经市财政局局党组审定后,评定出前6名,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设奖,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表彰。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