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建投关于执行工程消耗量标准工程造价下浮的通知
岳城投[2008]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6)330号文件,湖南省工程量计价办法按工程量消耗量标准进行计价,由于新的计价办法对材料部分没有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经研究,为了公平、合理及便于评审、合同管理工作,对工程施工中的主材,如钢材、水泥、沥青、砂砾石、二灰碎石等,按市场价(含政府采购价)确定的评审价格,则主材部分不下浮;对用量少、在总价中所占比重小的辅材、零星材料,在评审计价中又不便单列及进行市场调查,且按工程造价信息确定材料价格的,仍实行下浮;土石方工程结合市场价确定。在执行中具体哪几种主材不下浮在评审联系单中明确。
为了加强管理及廉政建设,对委托工程和招标后增补的工程量,按如下下浮标准执行:
按岳府阅[2005]103号会议纪要市政建设总公司承担的工程项目执行下浮8%;市路灯管理处路灯、亮化施工工程项目执行下浮8%;其他单位一律执行下浮10%;招标工程增补合同执行下浮15%,中标下浮超过15%的仍按中标下浮比例执行。
本通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