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岳市财审〔2011〕2号
岳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财政投资项目暂估价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财政局、各评审中介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财政投资项目暂估价预算评审行为,提高评审时效,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等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岳阳市财政投资项目暂估价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暂估价项目,是指已纳入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为满足投标报价及预算评审完整性,项目建设方(或称:招标人)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且经评审设定为暂时不能确定合理价格的材料、设备、分包工程以及非标专业工程清单价等,以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评审项目。
第二条 暂估价设定原则:尽可能少设,且有利于质量与成本控制、有利于建设项目管理。工程量清单编制时,经测算确认的暂估价,应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项计入综合单价与总造价。
第三条 暂估价设定范围:
1、新型、非通用、或单一来源的特定材料(或设备),以及试推广的专业施工项目清单,在未确定项目特征、使用品牌及未实施实地考察的情况下,只能进行同期同类、参考品牌或近似项目的市场询价评审,且不适宜作出确定性合理控制价的计价项目。
2、经省、市《工程造价》或财政投资评审计价平台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择优采用,但其发布的各类材料市场信息参考价,应按市场询价程序(适当下浮调整)确认后采用,不得设置暂估价。
3、省、市内已实施政府采购定价的,或已将暂估价转化为确定性预算或结算的项目,以及经项目建设方按程序组织考察或询价确定的报价项目,不得设置暂估价。
第四条 暂估价预算:
1、参照材料(或设备)预算价格的确定原则。选定符合设计要求的近似对象为参照物,以来源地或交货地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施工工地指定堆放地点),直至合格验收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之和计算材料(或设备)暂估价格。
2、参照清单预算定额计价换算或成本加利润预算价格的确定原则。选定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模拟施工方案),以清单项目开工至合格验收完成,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之和计算清单项目暂估价格。
3、暂估价应综合考虑施工(及维护)期间影响计价的全因素,包括:数量规模、产地、品质品牌、环保节能、运输损耗、保管与进度付款等;其后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延期付款、BT承包方式增加的财务成本等)应在合同中明确,暂不予评审。
第五条 纳入工程类招标控制价中的暂估价,除按第四条原则计入总价外,应按“合理优质优价”原则,在报审价基础上,单列暂估价项目的参考性预算最高限价,不计入总价,只作为评审报告特别说明的评审附件。
第六条 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的非工程类招标控制价,取消暂估价设置,应在申报采购预算基础上,严格按程序组织询价,评审确认合理上限值,并建议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对部分不确定性计价项目,应作出特别说明:其审定预算价仅作为采购预算、采购评标的合理低价参考依据,可直接按政府采购竞价程序,确定合理低价。
第七条 招标人实施招标应具有满足施工和计价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暂估价与招标控制价占比不得超过《国有投资项目暂估价与工程招标控制价占比表》规定。因存在设计深度不够、技术参数不明等原因的暂估价项目,不予评审计价。
第八条 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因工程实际情况(如以下特殊情况),需要设置暂估价占比超过有关规定的,应向市财政评审机构(评审办)提出备案申请。
1、建设工程部分专业工程建筑设计有特定艺术或特定技术要求需二次深化设计,且该部分造价占招标控制价较大;
2、工程项目建筑设计选用了特殊材料或设备,仅有少数供应商可供选择,短期无法询价确定造价,且该部分造价占招标控制价较大;
3、建设工程部分专业工程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专业施工队伍可供选择的。
第九条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的重要材料、设备应按依法分类招标与政府采购。发包人不得以总承包的名义规避工程招标、规避政府采购或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应明示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承包方式及结算办法,或以招标答疑形式书面告知各潜在投标人。
第十条 财政评审机构对已完评审报告设置的暂估价项目实行备案、监督与跟踪评审管理,不宜直接对暂估价项目进行核定确认。实施网上登记、核销制度,定期检查备案的暂估价具体履行情况,并公开当期确认价信息。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或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设定暂估价的招标范围和方式;对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暂估价项目,应明确最终价的认定方法、依据及结算处理原则。
一是要描述清楚暂估价项目,使投标人全面了解,避免出现纠纷;二是要在充分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暂估价标准,按照质量适度、成本最优原则合理确定最高限价,以保证未来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降低价格风险;三是要明确暂估价的确定方式和结算办法,是否由建设方供应,是否参与取费、是否参与优惠等。
第十二条 合同约定暂估价确认应依法采用采购招标方式选择专业供应商或专业分包的,应以经评审的暂估价参考性预算最高限价为上限,由发包人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招标,否则该部分暂估价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发布暂估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应当经发包人审核签章。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文件依法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 对未达到依法必须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标准的暂估价项目,其暂估价确认的主体责任单位,明确为项目建设单位。
1、甲方测算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应会牵头同设计方、监理方与承包方等相关参建单位,共同就暂估价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及各类消耗用量等因素进行合理测算。
2、采取乙方推荐,甲方确认的方式。建设单位要对乙方推荐的产品和厂家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和厂家考察,必要时可组织竞争性谈判。
3、项目建设单位经测算形成的初步结论,须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岳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等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确认。暂估价确认后应及时签订暂估价项目分包合同,或进行签证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或验收前、或竣工结算前,结合暂估价实施情况,给予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定价。直接进入结算的暂估价项目按不高于合同明确的暂估价为限额,据实进行结算评审。建设单位在组织暂估价取证时,可邀请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参与考察确认暂估价。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计机构在受理暂估价预算评审或结算评审中,发现暂估价超过同期、同质市场材料价格5%时,应无条件予以监管纠正,并对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的暂估价项目,应及时通报、会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