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政办发〔201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购项目的成本核算分成本概算和成本决算两个阶段,具体核算办法如下:
(一)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户数、建筑面积、结构、用途,产权人及其选择的补偿方式等情况,完成项目征收直接成本概算,概算包括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资金、货币补偿资金、征收实施工作经费、奖金等内容,其中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资金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计算。成本概算经市房地产局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备案。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发现实际成本与概算相差较大时,应报市房地产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审定,市审计局备案同意,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房屋征收完成后土地出让之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征收实际成本决算资料汇总后报市房地产局核算,确定项目征收补偿安置的直接总成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算宗地总成本,宗地总成本包括征收直接总成本、土地整理费用、银行贷款利息、土地处置费用及税收等其他成本,宗地总成本经市财政局审定、市审计局备案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进一步完善征收备案管理
(一)建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及备案审查制度。市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项目(含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的项目),实施单位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由市征收安置办组织论证,通过的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区实施的征收项目由区政府组织论证,通过论证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地产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作出征收决定。
(二)征收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协议、分户补偿方案应及时报市房地产局备案。征收评估报告未经备案的,不得对外公开和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分户补偿方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三、切实加强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和交付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征收成本决算时,应当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户数、建筑面积、房号、差价找补以及过渡期限、权证办理费用等内容,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和交付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之一。土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市财政局返还宗地总成本后15日内将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资金移交市房地产局,实行专户监管、专款专用。市房地产局应当加强对产权调换房屋的监管,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全面督查。市征收安置办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采取不定期检查、重点抽查、年度考核等方式,对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督查。
对于违反有关征收补偿的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涉嫌违纪的,监察机关应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