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审计局 市建设局
YYCR-2011-10002 岳市财审[2011]2号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暂估价,是指已纳入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为满足投标报价及预算评审完整性,项目建设方(或称:发包人)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且经评审设定为暂时不能确定合理价格的材料、设备、分包工程以及专业工程清单价等,以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价格。
第二条 暂估价设定范围:
1、新型、非通用、或单一来源的特定材料(或设备),以及专业工程项目,在未确定项目特征、使用品牌或因发包人未组织考察询价的情况下,只能进行同期同类、参考品牌或近似项目的市场询价评审,且因时间紧迫,不适宜作出确定性合理控制价的,可设置暂估价。
2、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造价》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及调整办法中已包含的材料价格,应择优采用,不得设置暂估价。但其发布的市场信息参考价,以及建材企业发布的经营性广告信息价等,应按市场询价程序(适当下浮调整)确认后定价。
3、已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定价的,或已将暂估价转化为限价预算或定价结算的项目,以及经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考察或询价确定的报价项目,不得设置暂估价。但因产品已更新升级或市场价格变化发生较大偏差的例外。
4、施工图设计完整齐全、技术参数详尽,且已通过图纸会审,以及常用的计价评审项目,一般不得设置暂估价。因存在设计深度不够、技术参数不明等原因的暂估价报审项目,不予评审计价。
第三条 暂估价设置比例:财政投资评审尽可能减少暂估价项目,设置暂估价项目,即有利于质量与成本控制,又有利于建设项目管理。在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审中,暂估价占清单控制总价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10%以内。
第四条 发包人或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因工程造价评审实际情况要求,需超比例增加设置暂估价的,应向市财政评审机构(评审办)提出备案申请。
1、工程设计明确有特定艺术或特定技术项目需要二次深化设计的;选用了特殊材料或设备,仅有少数(或单一)供应商可供选择的;专业工程技术复杂,仅有少数专业施工队伍、或仅有特定施工组织方案选择的;且未经建设单位询价,短期无法询价确定造价,所占控制价比例较大。
2、工程清单控制价编审中,如发现应适宜政府采购竞价程序确定的暂估价项目,不得超比例增设暂估价项目,不得以暂估价计入评审总价。
3、经评审的预算评审报告(含招标控制价评审),非咨询单位错算、漏算及高估冒算等执业因素外,不得任意修改调整其清单价格。因合同洽商或招标答疑,提出的材料(或设备)及专业工程等存在较大价格争议的偏差项目,在未经发包人组织"询价"确认的情况下,按原评审价增设为暂估价,并提出其调整意见。
第五条 按照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精神和"优质优价、合理暂估"原则,将合理测算的暂估价按分项计入清单综合单价,且按GB50500-2008等相关规定,单列(暂估价)汇总表。经评审的暂估价不考虑下浮,并要求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明确:暂估价投标时不得下浮,否则,应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1、参照材料(或设备)预算价格的暂估原则。选定符合设计要求的近似对象,参考品牌与估价方式,以来源地或交货地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施工工地指定堆放地点),直至合格验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之和,合理估算其暂估价格。
2、参照清单预算定额计价换算或成本加利润的暂估原则。选定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模拟施工方案),以清单项目自开工至合格验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之和;或结合专业分包直接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等方式,估算其暂估价格。
3、暂估价应综合考虑施工(及维护)期间影响计价时点的全因素,包括:数量规模、产地、品质品牌、环保节能、运输损耗、保管与进度付款等;其后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延期付款、BT承包方式增加的财务成本等)应在合同中另行明确,评审报告中暂不予考虑。
第六条 为保证暂估价项目未来价格能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降低价格风险。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应在报审价与确定的暂估价基础上,按照"复合报价、最大优化"原则,以明确的最优参考品牌,合理提出暂估价项目的参考性最高限价,单列汇总后,作为评审报告的合理化建议及特别说明附件,不计入总价,仅作为合同洽商与实施进度询价时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的非工程类招标控制价评审,取消暂估价设置。但采购人应先按程序组织询价,再申报采购预算评审。评审机构按照"质量适度、成本最优"原则,合理确定最高限价(上限值),并建议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对未经采购人询价,单项不确定性计价标段,应作出特别说明:其审定预算价仅作为采购人的采购预算、采购评标的合理低价参考依据,由采购人"再询价"后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竞价。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中设置的暂估价,分类多、超比例大,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分类招标与政府采购。发包人不得以总承包的名义规避工程招标、规避政府采购或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发包人发布的招标文件应明示暂估价的项目特征、承包方式及定价结算办法,或以招标答疑形式书面告知各潜在投标人。
第九条 经评审设置的暂估价,是财政投资项目实施预算评审管理所特定的计价方式。财政评审机构不宜直接对暂估价项目进行第二次符合性评审或再确认。对已完评审报告设置的暂估价项目实行备案、监督与跟踪评审管理;对已按程序确认的暂估价项目实施网上登记、核销制度,并定期检查备案暂估价的具体履行情况,并公开当期确认的价格信息。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为暂估价项目实施与确认定价的责任主体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及经评审的暂估价项目特点,牵头组织建设、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以及设计、监理、代理等相关参建单位,成立项目"询价小组",共同协作开展暂估价项目的"询价"定价工作。
1、在制定招标文件、或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中,应详细描述暂估价项目特征,明确设定暂估价的招标范围和方式;对未达到依法进行(分包)招标标准的暂估价项目,应明确最终价的认定方法、依据及结算处理原则,使投标人或承包人全面了解,避免出现纠纷。
2、在报审之前,发包人针对预设"暂估价"项目组织"询价"提出的询价意见,可作为暂估价设置与定价的预算评审依据。在受理评审报告后,发包人应以经评审的暂估价、参考性预算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询价"程序协商确定暂估价限价,签订定价备忘录或办理补充合同。
3、采取"乙方推荐,甲方确认"方式时,项目建设单位要对乙方推荐的产品和厂家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和厂家考察"询价",必要时可组织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询价"测算的暂估价定价结论,须报财政投资评审办跟踪评审备案。社会评审中介机构受财政投资评审办委托,参与项目"询价"及跟踪评审,以实际"询价"签认总价或补充合同价为基数,按合同价评审服务类计算咨询服务费(最高为一万元)。因价格变化预计增加50万元以上时,必须邀请市发改委参加或备案审签。经"询价"与"备案"程序确认的暂估价定价结论,是签订补充合同、办理暂估价进度结算、申报市审计局结算终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经评审的工程类暂估价项目,依法采用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选择货物供应或专业分包的,由发包人组织再"询价"确定暂估价项目的最高限价,按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承包人针对合同内暂估价项目,申请以分包招标方式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限价等处置事务,应当经发包人审核后执行,否则该暂估价分包价不得作为进度与竣工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或竣工验收前,结合暂估价实施情况,给予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定价。未经"询价"定价程序,延续到竣工验收,直接进入竣工结算的暂估价项目,按不高于合同清单价明确的暂估价为最高限额,据实进行结算评审。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计部门在受理暂估价预算评审或竣工结算评审中,发现暂估价超过同期同质同类项目市场价格5%以上时,应无条件予以评审纠正。对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的暂估价项目,应及时通报、会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