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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工作管理办法
编稿时间: 2015-10-27 来源: 市投资评审办 
 

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

岳审发〔2011〕49号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结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结算工作程序,加强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债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结算工作,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所涉及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执行等内容并最终形成的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管理等费用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项目审查、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进行结算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 建设项目结算实行三审制。

(一)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代建、管理部门,下同)进行项目结算审查,以下简称初审 (初审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采纳预算执行及相关监督部门的建议);

(二)财政部门评审机构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市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管理办法进行财政评审,以下简称复审;

(三)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结算审计监督,以下简称终审。

对情况特殊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可不经初审直接进行复审或终审。

第五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复审、终审,各相关单位均应当出具负有法律责任的审查、评审、审计结论,并接受业务考核。即:终审考核复审、复审考核初审。

第六条 以下"四类"结算评审,经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结算评审结论,其结论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反馈备案抽查情况,如无异议,可直接作为办理结算依据。

(一)工程材料、设备与服务等全部经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无增减变化或增减变化幅度不大的项目。

(二)市政道路、绿化、环卫、亮化等,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行政职能单位组织实施的正常维护改造项目。

(三)经财政评审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抢修项目。

(四)经财政评审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包干类合同项目。

第七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审计机关进行终审。

(一)城市建设项目,单项投资支出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新建工程、市政工程维护抢修、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等项目;

(二)城市建设项目,单项投资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管理等费用;

(三)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相关机构组织初审、复审,其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可以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对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

(二)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

(三)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四)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预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项目有关的各类合同时,应当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未经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价款只作为预付工程款控制标准,项目结算或竣工决算通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复审和审计机关的终审后,终审结论才能作为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最终付款依据。

(二)支付进度款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最多支付合同价75%的工程款;审计机关终审前最多支付合同定价85%的工程款,根据审计机关终审结果最多支付实际工程总价95%的工程款;项目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结算工程余款。

第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有义务积极配合初审、复审、终审开展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参与对审或故意延迟、推诿在结算定案表上签字的,初审、复审、终审的各机构有权根据相关程序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出具审查、评审、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结算工作时限要求: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

(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初审应在60天内完成。财政部门评审机构应在90日内复审完毕,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机关终审,审计机关应在90日内终审完毕。特殊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结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等;

(二)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

(三)竣工图:包括土建、装璜、设备及安装(含水、电、暖、通)等专业图纸(含设计变更图纸);

(四)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

(五)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及电子文档,按程序进入终审。承担初审、复审、终审各机构的结算资料与结论,应自行存档或直接移交市城建档案中心。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评审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复审,按期未能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评审结论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按期未达成初步评审结论,又无特殊原因说明的,则视为中介机构自行放弃,财政部门评审机构应责令中介机构将原件资料退回按违约处理,考核后另行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因被审计单位原因,致使中介机构无法开展评审,经申请取消或因回避关系退出评审的,按不高于原评审费的同类项目给予置换。

(二)中介机构已按评审操作程序要求,下达评审对账通知而与被审计单位未达成一致评审结论,经财政部门评审机构商同项目建设单位协调再确认后,出具备案评审结论,视同完成复审,直接反馈项目建设单位或移交审计机关终审。此类结算评审项目的中介咨询服务费,预先只计取结算类基本评审费(不下浮),其审减效益费待终审考核后再计算。计取方法:在正常偏差范围内,按终审核减额(增补)计取效益费;在正常偏差范围以外,不计(审减)效益费,并视评审业务质量与考核情况,按预算评审偏差考核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 审计机关在编人员直接审计;

(二) 购买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服务;

(三) 特殊专业的审计项目、审计事项对审计人员有特殊要求的,可依法临时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审计。

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时,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从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工程造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编制工程结算文件,故意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审核工程造价结论性文件,与终审结论误差在百分之五以上的。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因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过错、失职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或者故意高估冒算、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责令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追究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按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程序审批的,对造成建设项目增加的投资在未履行审批程序前不予办理结算,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建设项目初审、复审、终审的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初审、复审、终审所需的专项工作经费,由财政相关职能部门测算,进入工程成本或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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