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财审函[2012]6号
(2012年12月20日)
市审计局:
2004年以来,根据《岳阳市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岳政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由财政单列专项,在城建资金预算中安排。"三审制"的推行,对防范财政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建设的加速推进,"三审制"中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与提速倍增的城建规模不相适应;与多元化的投(融)资主体不相适应;与有限的财政城建资金不相适应。根据《岳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2]18号)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所需工作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测算后安排或依法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依照这一规范性文件,我局提出请示,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奇达同志,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四海同志批示同意,城建项目评审机制调整完善如下:
一、所有政府性投(融)资平台,其重点城建项目的"三审制"工作经费,作为项目建设其他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由投(融)资主体支付。
二、理顺"三审制"运作程序。由投(融)资主体直接对
接"三审制"相关工作:即财政部门在投(融)资主体 "初审"基础上组织"复审";经财政复评审后,反馈投(融)资主体报送审计机关"终审"。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评审经费,主要用于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城建项目前期规划、正常维护、提质改造与部分由财政补助的建设项目,以及财政、审计、住建(造价站)等职能部门评审基础业务平台建设工作经费。
四、强化城建结算"三审制"职能部门联动与考核监督。即:结算考核预算、复审考核初审、终审考核复审,全过程接受纪检执法监督。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