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财发〔2017〕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预算部门单位:
现将《岳阳市预算绩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7日
岳阳市预算绩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行为,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客观、公正、有序开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绩〔2014〕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接受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等。
第三条 本市预算绩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委托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资质原则。受托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二)信誉优先原则。信誉良好、执业规范、专业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第三方优先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公开选用原则。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涉及的范围和项目类别,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第三方;
(四)动态管理原则。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行业务和业绩跟踪,强化管理和规范,实行动态管理;
(五)注重均衡兼顾市场培育原则。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注重实绩均衡委托。鼓励第三方做大做强,培育财政支出社会评价体系。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单位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通过公开招标设立或补充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库,建立第三方机构库准入和退出机制,原则上每三年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入库机构。
第七条 委托方应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贯穿于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执行和监督全过程;探索由委托方、被评价方、专家等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第三方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等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作为对第三方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委托管理
第八条 委托方委托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单项委托基本服务费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选择第三方;单项委托基本服务费不满10万元的,在纪检监察机构监督下,从市级或上级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库中采取抽签方式选取。
第九条 加入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机构库的第三方除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本行业要求的基本资质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专家队伍和专业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其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师专业人员应不少于5人;
(二)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条 委托方选定第三方后,应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加强对第三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第三方要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事项、下同)。
第十一条 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指导监督受托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其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制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方案和工作规范;
(二)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的资料,保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对受托第三方的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对报告中存在的数据和情况不实、格式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第三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支付委托费用。
第十二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依据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制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二)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独立开展或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全过程接受财政绩效管理部门监督;
(三)对佐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提交报告的公正性、客观性、合理性负责;
(四)遵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
(五)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六)做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
(七)收取委托费用。
第十三条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要求,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以购买服务方式向受托方支付委托费用。支付委托费用的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委托费用参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标准,按照采购入库协议并结合《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岳财发〔2016〕6号)有关要求核定。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预算绩效目标的论证评审;
(二)对预算支出运行过程的绩效跟踪监控管理;
(三)对预算支出执行结果的绩效评价;
(四)其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委托方可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分为全过程委托或部分环节委托。全过程委托的,委托方应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各个环节的管理。部分环节委托的,委托方应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前后环节的衔接工作。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是指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磁盘、光盘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十八条 委托方和第三方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档案管理,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三方受托实施项目的档案由第三方负责收集整理,其中,实施方案、报告及相关重要佐证资料应同时报送委托方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第三方要严守职业道德,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与受托项目相关的档案资料和信息,确保财政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质量评估考核与监督管理机制。若发现第三方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委托费用,并将其违约行为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在接受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实行回避制度:
(一)第三方与被委托项目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第三方安排工作人员时,与被委托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被委托项目负责人、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第三方回避申请的,由委托方决定第三方是否应当回避。
第三方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委托方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二十三条 受托第三方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终止委托业务,直至退出第三方机构库;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委托协议约定和职业道德要求的;
(二)在政府采购中有舞弊等违规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和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提供虚假数据和结论的;
(五)擅自泄露受托项目相关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损失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