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规范管理使用岳阳市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的意见》(岳政发〔2015〕 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岳阳市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引导我市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的财政专项资金。市本级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各县(市、区)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先建后补、以奖代投,公平竞争、择优扶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市、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办)主要负责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参与资金使用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市、县(市、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组织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设立以下奖补项目:
1、规范建房奖励补助。对符合规定的全市农村村民规范建房集中建房户予以补助奖励。对经过审批、符合规划、按图建房的分散建房户予以适当奖励。对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成效显著,年度内分散建房户经过审批、符合规划、按图建房、建新拆旧、验收合格比例高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
2、试点单位以奖代投。每年根据各试点单位试点示范工作成效进行以奖代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拨付:
1、规范建房奖励补助
对经过审批、符合规划、按图建房、建新拆旧、验收合格、适度集中20户以上的建房户,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市、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为3:7。奖励补助资金由县(市、区)统一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规范建房户奖励。
由县(市、区)对经过审批、符合规划、按图建房的分散建房户,授予“美丽村居”匾牌,并给予每户2000元的奖励。
规范建房户数据资料实行“乡申报、县审查、市核定”制度。市级奖补资金由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半年一次向市农业委员会申报,市农业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查核定并按程序报批后,由市财政拨付到县(市、区)财政。
市农业委员会联合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年底对各县(市、区)分散建房户参照图集建房的情况进行调查测算,根据比例高低评选先进县(市、区),提出具体奖励方案,并按程序报批、拨付。
2、试点单位以奖代投
各试点单位完成当年试点工作任务后,经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办)申请,由市农业委员会联合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试点示范规模大小、户数多少、标准高低、村民满意程度等提出以奖代投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 由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办)牵头,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由市农业委员会牵头,每年对县(市、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使用过程中,不遵守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擅自调整计划和内容、挤占和截留挪用资金、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县(市、区)引导农村村民建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县(市、区)制定并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