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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本级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市财政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2-04 浏览次数

岳阳市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规范管理使用岳阳市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根据《关于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的意见》(岳政发〔2015〕 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岳阳市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引导我市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的财政专项资金市本级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各县(市、区)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先建后补、以奖代投,公平竞争、择优扶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市、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办)主要负责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参与资金使用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市、县(市、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组织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设立以下奖补项目:

1、规范建房奖励补助对符合规定的全市农村村民规范建房集中建房户予以补助奖励。对经过审批、符合规划、按图建房的分散建房户予以适当奖励对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成效显著,年度内分散建房户经过审批、符合规划、按图建房、建新拆旧、验收合格比例高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

2、试点单位以奖代投每年根据各试点单位试点示范工作成效进行以奖代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拨付:

1、规范建房奖励补助

对经过审批、符合规划、按图建房、建新拆旧、验收合格、适度集中20户以上的建房户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市、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为3:7奖励补助资金由县(市、区)统一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规范建房户奖励。

由县(市、区)对经过审批、符合规划、按图建房的分散建房户授予“美丽村居”匾牌,并给予每户2000元的奖励。

规范建房户数据资料实行“乡申报、县审查、市核定”制度市级奖补资金由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半年一次向市农业委员会申报,市农业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查核定并按程序报批后由市财政拨付到县(市、区)财政。

市农业委员会联合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年底对各县(市、区)分散建房户参照图集建房的情况进行调查测算,根据比例高低评选先进县(市、区)提出具体奖励方案,并按程序报批、拨付。

2、试点单位以奖代投

各试点单位完成当年试点工作任务后经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办)申请,由市农业委员会联合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试点示范规模大小、户数多少、标准高低、村民满意程度等提出以奖代投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  由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办)牵头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由市农业委员会牵头,每年对县(市、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使用过程中不遵守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擅自调整计划和内容、挤占和截留挪用资金、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县(市、区)引导农村村民建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县(市、区)制定并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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