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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0-10-31 浏览次数

 

 

 

 

 

 

 

岳市财资〔201013

 

关于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第3536号令以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岳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发[2007]15号)和市纪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岳市财办发[2010]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出租、出借管理范围。

1市直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包括以下单位:市直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根据岳办[2009]60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出租、出借等方式为社会团体提供办公场所。

二、切实落实出租、出借管理责任。

市财政局是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监督、指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办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事项。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审核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出租、出借收入的组织与上缴。

三、严格按规定履行出租、出借审批。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必须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程序为: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2本通知下发以前已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原则上按原有合同、协议执行,但单位必须在本通知下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合同、协议到期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的资产,合同、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等有关规定的,要立即终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履行。在本通知下发后,未经市财政局审批,任何单位不得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资产出租、出借临近到期时,单位要在到期前的一个月内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报告。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出借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五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相互之间出租、出借资产用于办公场地的除外。

4、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应提交如下材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书面申请(注明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明细情况);《岳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产权登记证;其他相关材料。出租、出借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须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座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四、规范出租操作程序。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进行,开展阳光交易。

2、公开出租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对批准的拟出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确定。评估机构要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核准、备案。

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确认的产权交易机构会同资产出租单位组织公开竞价、招标。

产权交易机构将出租资产公告刊登在市级媒体上,公开披露出租资产的相关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对资产有承租意向者,应在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符合条件的标书或提交租赁公告中要求的其他资料,并缴纳承租保证金。原承租人对公开租赁有意向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承租权。

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承租方的承租申请进行登记,并会同资产出租方及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布的租赁条件,对意向承租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由产权交易机构向意向承租者发出入围竞价、招标通知书。意向承租者多于2人(含2人)的,采取竞价、招标的方式进行;少于2人的,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确定承租方后,承租方按成交价格与资产出租单位签订出租合同,同时向资产出租单位(或产权交易机构)交付合同规定的租赁价款和租赁期内的押金。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

资产出租单位负责按合同规定向承租方收取后期租金。资产出租单位要在承租方按合同规定缴纳租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款项上缴财政。产权交易佣金等费用由资产出租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从租金中支付。

3、公开招租原则上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确认的依法设立的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集中统一组织。

五、规范出租、出借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所有、委托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所形成的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出租、出借收入。

六、认真组织开展出租、出借情况清理与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要对资产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包括出租、出借合同复印件)于1120日前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在今年3月份市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处开展的资产清查中已经申报了出租、出借情况的,可以不再申报,但申报不全或没有附报合同复印件的,要补报或附报合同复印件。任何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认真填报清理申报表(表格附后),不得瞒报、漏报、少报。

七、严肃出租、出借管理纪律。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明年上半年,市财政局将与市纪委、市监察局联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违反出租、出借管理相关规定,特别是瞒报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情况和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情况报告纪检监察等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清理申报表

 

 

OO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  管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民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

岳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 10 25 印发

 (共印400)

 

附件: [点击浏览该文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清理申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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