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从源头上防控财政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提升我市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和《岳阳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岳办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市委、市政府草拟了《岳阳市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现将《岳阳市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20日前,以扫描件形式反馈至市财政局绩效管理科(联系人:李卫东,联系电话0730—8859935,电子邮箱2739459@qq.com)。
附件: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征求《岳阳市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函.doc(征求意见 稿)
岳阳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8日
岳阳市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质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湖南省省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绩〔2021〕8号)和《岳阳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岳办发〔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市级预算部门),根据国家及省市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部门战略和事业发展规划等,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新增拟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含城建重点工程、为民办实事)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市级年度拟通过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新增、执行到期申请继续执行、申请调整预算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包括:
(一)拟新出台或修订且需财政资金保障的支出政策。
(二)拟新建或改扩建且需财政资金保障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拟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
(三)拟新增基础设施类500万元及以上,非基础设施类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中包含新设立的市级出资比例50%(含)以上,由县市区具体实施的重大项目。
(四)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和变更,拟申请新增市级预算资金规模10%以上的既有支出政策和项目(不包括中央与省级统一部署调整的项目)。
(五)根据本级党委政府部署或预算管理需要,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应体现与岳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遵循绩效导向、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党委、政府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等;预算部门及项目单位的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涉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四)其他相关依据。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分类。按实施主体分为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按评估对象分为政策事前绩效评估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
市级预算部门评估对象主要是本部门拟新增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市财政局评估对象主要针对市级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结合预算评审、财政投资评审等工作,选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内容和方式方法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科学规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是否符合财政投入方向和重点,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明确的服务对象;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是否与其他政策和项目交叉重叠,是否可替代;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等。
(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按照事权划分是否属于本级财政支持的范围,财政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与财力是否匹配;项目支出内容和标准、政策补助对象和标准是否恰当,是否体现适用原则,是否超标准配置,政策和项目的财政投入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测算方法是否科学,投入方式是否最优,投入成本与预期效益是否匹配,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或可持续性效益,引导作用是否明显。
(三)绩效目标的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项目绩效目标是否与本部门职能、发展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等密切相关,设置中长期和年度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现实需求相匹配;是否按项目实施内容和资金用途设置细化、量化、可衡量、可考核指标,是否体现预期产出和效益;是否设置核心绩效指标,指标值是否经过认证和合理测算,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数据是否可以获取。
(四)实施方案的可行性。主要评估政策、项目前期工作方案、计划及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完备、合理可行;经过调研、论证的程序是否规范,管理单位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措施、待解决问题与完成时限是否匹配,能否切实发挥作用,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其他地区或部门有无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五)实施过程的公正性。主要评估政策、项目实施的目标和措施、流程及程序是否公开透明;产业发展类政策、项目目标及措施是否合理,民生保障类政策是否有利于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政策实施期限、中止或退出条件是否明确;受益群体是否明确、全面;是否体现机会平等。
(六)预期绩效的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真实稳定;资金配套方式和承受能力是否有保障(包括上级保障、预算安排、市县分担、地方政府债券等),是否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是否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是否超出财政可承受能力。资金来源涉及政府债务的,应衡量债务偿还能力;是否具有风险防控能力,是否有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是否考虑不确定因素;财力是否短期可承受,长期可持续;预期产出和效果是否适应外部环境变化,是否能在未来持续发挥作用。
(七)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方法。主要方式包括专家咨询、现场调研、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主要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及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评估方法。方式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组织管理与实施程序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进行管理、监督。主要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的制度办法,并与市审计局实施财审联动机制,联动指导、督促市级预算部门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对预算部门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和审核,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开展财政事前绩效评估,强化评估结果与预算安排的结合应用。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与绩效审计的重要依据。
(二)预算部门职责。市级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是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职责:制定本部门事前绩效评估实施细则,自行开展本部门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依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完善项目入库管理,依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申请预算,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有关重大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条 预算申报单位负责准备事前绩效评估相关材料,配合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交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重大政策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必要时可邀请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下称代表、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第三方绩效评价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或通过项目经费、公用经费、机动经费等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应与现有决策程序相匹配,主要包括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等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评估组织部门根据职能,按照上级部门决策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
(二)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组织部门成立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组建评估专家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原则上专家小组成员数量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包括业务专家、管理专家和财政财务专家。
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工作组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以及代表、委员等参与。评估组织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由第三方机构成立评估工作组。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目的和依据、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评估指标体系,评估人员、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有关工作要求等。
(四)下达事前绩效评估通知书。事前绩效评估通知书由评估组织部门向被评估单位下达。基本内容包括事前绩效评估范围、评估依据、评估主要内容、评估程序和步骤、有关要求等,并附基础数据表、评估指标评分表、现场调研安排表、资料清单等内容。事前绩效评估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要求要清晰、明确,以便被评估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评估实施阶段:
(一)收集审核资料。预算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评估工作组通过咨询专业人士、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集中座谈等方式,多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对收集到的资料和信息审核、整理,进行交叉比对,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数据资料支持。
(二)进行现场调研。实地勘测、核实、了解评估对象的具体内容、申报理由和具体做法、依据等,将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进行对比,对疑点问题进行询问,听取并记录预算申报单位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答复。现场调研工作可组织代表、委员、专家等共同参与。
(三)评估指标评分。评估工作组根据评估通知书中确定的评估指标体系,从申报材料、收集资料、现场调研资料中选择、摘录有关信息,并初步评分,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才能评分的要点提出论证需求。事前评估得分要详细列明评分依据、评分要点、证明资料及评分原因。对于资料不全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申报单位及时补充报送。
(四)开展正式评估。评估工作组组织相关部门、预算申报单位、评估专家和代表、委员等召开正式评估会。预算申报单位汇报绩效目标、实施方案、预算安排等情况;评估工作组介绍初步评估情况,并就评分依据等情况进行说明;评估专家、代表和委员就具体问题和预算申报单位、评估工作组进行沟通交流。在此基础上,评估专家对评估对象评分,讨论形成事前绩效评估专家评估意见。代表、委员还应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阶段。评估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具体格式参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主要包括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所采用的方式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及结论、相关建议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等内容。对评估的政策和项目,应与外省市同类政策和项目对比分析,对同领域现行政策交叉重复情况应详细说明。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二)附件主要包括政策和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代表和委员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或预算部门组织对申报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实施评价评分。可将评分等级划分为5个等次;90分-100分为“优秀”、80分-90分(不含)为“良好”、70分-80分(不含)为“一般”、60分-70分(不含)为“较差”、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应用:
(一)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可进入预算编审下一环节。
(二)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为“一般”的,退回部门,重新修改完善后提交。
(三)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为“较差”和“差”的,不进入预算编审下一环节。
第十八条 市级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采取成熟一批报送一批的方式,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认定为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预算审核,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予以退回。对确有必要直接评估或重新进行评估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市财政局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按第十六条的规定加强评估结果应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约束
第二十条 被评估单位对所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或者不配合事前绩效评估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事前绩效评估的代表和委员对评估过程和评估对象进行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积极推进事前绩效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第三方机构以及其他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遵循利益关系回避的有关规定,严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估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评估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外透露评估结论、咨询意见、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不得提前对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公布专家意见、评估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市财政局及市级预算部门应当视其情节轻重,作出终止参加事前绩效评估、终止委托合同等处理;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市级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