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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岳阳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207号提案的答复(岳财字〔2017〕45号B类)

来源:市财政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7-25 浏览次数

侯亚雄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少工业制造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调等扩面情况。我省自从200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调等扩面工作以来,距今已有7年时间。2014年我省全年入库土地使用税35.17亿元,在中部六省中无论是收入总量还是增幅排名均垫底,其中:安徽、河南的收入总量分别为100.38亿元、95.9亿元,分别是我省的2.85和2.73倍。与相邻省份比较,我省总体税额标准明显偏低。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特别是当时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我省有必要全面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也仅处于相邻省份中游水平。具体到我市而言,我市城区和各县区城建规模发展很快,岳阳市按国家新的标准已成为大城市,原有的《岳阳市及所属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批准方案》已不适应现在的城市规划与经济发展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根据湖南省新的城市标准,岳阳市由中等城市变为大城市,应适用大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2、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城市东扩、南延,原来的不毛之地现已变为繁华地段,相应地价上涨较快,如:经开区所在的岳阳大道商服用地由2007年的1500元/平方提高到5366元/平方,涨幅达到258%。原有土地使用税等级水平已明显偏低;3、新开辟了一些道路,产生了一些定级盲点;4、部分道路已更名,如金鄂西路更名为岳阳大道西,“京珠连接线”改为“岳阳大道东”等等;5、各地新建了一批工业园区;6、各地新批准了一批建制镇。如平江县新批准建制镇福寿山镇、上塔市镇。

综合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各地申请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通知》(湘财税〔2014〕28号)、《关于全面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15〕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岳阳市财政局会同岳阳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了岳阳市中心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调整方案,同时汇总了各县市区政府提出的调整方案。经报请市政府组织听证会并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岳阳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岳阳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各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请示》(岳政〔2015〕18号),向省人民政府请求调整我市心城区及其他各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以《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15〕21号)向各市州人民政府下达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地方税务局以岳市财税〔2015〕4号文件对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的湘财税〔2015〕21号文件精神进行转发。市级以下财税部门作为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只有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责任,而没有税收立法的权限。因此,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岳市财税〔2015〕4号文件无权决定对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适用标准予以下调。

二、在政策上予以扶持企业发展。近年来,财税部门努力为企业发展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好力、服好务,认真落实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法规定的相关优惠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帮助企业推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国家、省级财税部门相继出台了支持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就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特别是地税部门依据《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对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严格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实施减免。2016年全市财政、地税系统积极主动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用足用活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困难企业税收负担。全年累计为纳税人减免税收3亿元,减免税主要分布在改善民生、鼓励高新技术、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企业转制升级、节能环保、促进大众创业等方面。其中,为294户企业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42万元;为符合条件的687户困难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8199.8万元;为20家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860万元;在再就业扶持、军转择业等方面减免税费2352万元。

对提案中提到的“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其土地使用税进行部分减免或全额减免,以帮助制造企业渡过现阶段的难关,从而保证社会就业和稳定”。财政与地税部门是非常理解和支持,但作为市级财税部门是政策法规的执行者,无权制定政策法规,税收的减免是严格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实施,各级地税机关不能也不得越权减免。对此我们一定积极向上级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努力为企业发展鼓与呼,争取更多更有效的支持,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积极主动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好更优的环境和条件。

三、关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按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20世纪90年代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后,会计制度明确要对土地进行价值核算:买地建房的,需要把有关地价结转到固定资产;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按买价计入固定资产。因此,一般而言,房屋原值中是包含地价的。目前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将土地单独进行会计核算。据此,地价就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这使得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有的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有的则不需计入,从而在纳税人之间产生了税负不公。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还出现了为少缴房产税将已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剥离出来的情形。为维护税收公平,堵塞税收漏洞,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明确。加之,地随房走,房依地建,土地和房屋不可分割,按照《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的“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产用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这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利用成本,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同时,也符合下一步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向。由于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为保持房、地价值计量口径的一致,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也应是“原值”,为此,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对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对土地使用征收两道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解读》:“经与国务院有关立法部门进行沟通。他们认为,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调节目的、税种属性等方面均不相同,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不矛盾”。显然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的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是对土地使用征收两道税,地税部门是应该对纳税人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和对其使用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您将办理结果转告附议者,以便附议者了解情况。

岳阳市财政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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