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探索“五位一体”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看病难”问题,平江县按照“低标准、全覆盖”的要求,积极探索“五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一是参合参保资助。对农村五保户实行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其他农村低保户酌情予以分类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每人每年资助50元。
二是门诊救助。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门诊救助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对规定的几种慢性病和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大病患者,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采取门诊医疗、购药优惠的方式予以门诊救助。
三是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患病后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在其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等政策性补助后,其个人自付部分按不同级别的医院、不同的费用段设置不同的救助比例进行救助,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500元。
四是临时救助。针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之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酌情给予一定额度的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分乡镇救助和县级救助,300元以下的小额救助由乡镇民政办审批发放,300元以上的由县民政局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审批发放。临时救助最高限额为1000元。
五是慈善援助。医疗救助对象当年自负医疗费用仍然巨大,但再援助一定资金就可以治愈的,可申请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慈善医疗援助由县慈善协会从年度慈善募集的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5%的比例,对解决政府公平救助难以解决的特殊困难起到了积极的补充作用。
2008年,该县救助城乡困难群众61382人次,支付医疗救助资金542万元,大大解决了困难群众的“看病难”问题,建起了一座党和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连心桥”。(平江县财政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