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清理结余结转资金的各项规定,我市在2015年市直部门预算中将结余结转与预算编制直接挂钩,从源头上控制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努力减少存量、严控增量。
1、落实结余结转定期清理机制。对当年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财政性项目资金(不含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资金),一律收回财政总预算。
2、健全结余结转与预算编制结合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充分预计2014年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规模,研究提出结余结转与2015年预算编制相结合的意见,在“一上”预算中全面、完整反映。对有结转资金的延续项目,相应减少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对结余结转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多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2015年按照结余结转资金20%比例计入部门预算收入来源,以后逐年提高统筹比例。
3、建立结余结转资金考核机制。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市财政局将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及增收节支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编制2015年预算、收回结余结转资金及实行政府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