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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现“四个优化”

来源:平江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05-11 浏览次数

2015年以来,平江县以新出台的《预算法》和《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为准绳,按照“明职责、保基本、激活力、防风险”的思路,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大刀阔斧改革,取得积极成效。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大幅提升,人均公用经费提高到3.57万元/人,乡镇预算标准化、协税护税、政府性债务管理等工作提质增效,乡镇发展步入良性轨道。 

一、优化收入考核方式,变“一票否决”为“应收尽收”。取消沿袭多年的乡镇财政收入指令性任务,年初只给乡镇下达指导性计划,乡镇财政收入由征收部门依法征收,征收经费以县统一考核安排,无需乡镇承担。为了确保收入计划不落空,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税机制,出台了《乡镇协税护税工作考核办法》、《县直单位税收协控联管工作实施细则》及其《考核办法》三个文件,成立协税护税办公室,从国、地、财三家抽调业务精干集中办公、专抓专管。县财政安排一笔专项考核经费,对乡镇税源调查、税收台账、专项清理等协税护税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2015年,共兑现协税护税经费1400万元。此举,既解除了乡镇“催粮催款”的束缚,又调动了乡镇协税护税的积极性。

二、优化基本财力保障,变“分级负担”为“全面保障”。坚持“钱往基层花、劲往基层使”的原则,对乡镇基本财力保障方式进行全面调整。一是足额保障人员经费。乡镇干部职工基本工资、津补贴、社保经费与县直部门一视同仁安排,全部纳入年初预算;乡镇补贴全面兑现。二是分类保障公用经费。认真落实国发〔2013〕112号文件精神,将乡镇基本公用经费由原来的0.16万元/人提高到行政编制1.1万元/人、事业编制0.9万元/人,较好地满足了乡镇履职的经费需求。三是努力熨平乡镇财力差异。专设乡镇均衡性公用经费,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安排:安排800万元的固定补助,按乡镇编制数、距县城远近、区域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安排1000万元,按乡镇在编在职人数计算确定;按农村人口人平10元的标准,安排乡镇社会综合管理工作经费。加上协税护税专项经费,用于乡镇财力补差的经费达到4300万元,基本上解决了乡镇运转经费不足、财力苦乐不均的矛盾,得到了绝大多数乡镇的拥护支持。

三、优化鼓励发展办法,变“超收全留”为“多重福利”。大胆放权让利,设立鼓励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超收的五个奖项。一是新办工业企业奖。对体制期内新办工业企业,从产生税收起,年交纳国税10万元以上或交纳地税达5万元以上的,按县实得财力的50%奖励给乡镇。二是“飞地企业”奖。对以乡镇为主招商进入工业园区的新办企业,从产生税收起,由园区按当年所得财力的50%返还给乡镇。三是小城镇建设进步奖。对乡镇小城镇开发建设储备土地所产生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按县乡3:7进行分配,用于乡镇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增收超收奖。对国、地税年初税收台账计划超收部分,按县实得财力的30%奖励给乡镇。乡镇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其他零星耕地占用税(不含农民建房)清理补征的税额,按县乡3:7进行分配。五是非税收入贡献奖。对委托征收的非税收入,按县乡3:7进行分配。在多重“红包”的激励下,乡镇谋发展、抓收入的热情高涨,2015年乡镇台账税收超收分成221万元,“契耕两税”分成1459万元,且集镇开发建设涌现了不少亮点。

四、优化风险防控机制,变“温和约束”为“严格考核”。 一方面,切实加强乡村债务管控。出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立项目备选库,按轻重缓急分步开展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严格乡镇举债融资审批,凡确需举债的一律通过“乡镇报计划、县政府审批、县人大审议”程序。每年从乡镇增收奖励资金中提取20%建立偿债基金,督促乡镇每年制定不少于债务余额5%的偿债目标并纳入预算,对当年度偿还政府硬债务的,县财政按偿还金额的30%进行奖励。2015年,对3个偿还历史债务的乡镇兑现了奖励。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每年对乡镇预算收支、厉行节约、财务核算、资金监管、村账乡代理等工作进行量化细化考核,对先进财政所予以适当奖励,倒逼乡镇提升依法理财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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