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单位:
为及时足额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加快我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度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标准
市本级征集范围包括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
(一)单位和个人部分:按湘政发〔2011〕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从税、费、基金中按比例提取部分:按湘政发〔2011〕27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1〕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征集来源和工作要求
(一)征集来源。
1、市地税局负责国有、集体、股份联营、私营、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信用社等各类企业(不包括国网岳阳供电公司及由国网湖南省供电公司统一核算的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生产经营收入单位的基金征收,计划任务为2000万元,力争达到2200万元。
2、市长江修防处和市财政局负责核对省国土资源厅向本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及时划解市本级分成部分,计划任务为300万元。
3、市财政局负责从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计提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转入水利建设基金;负责按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计提,转入水利建设基金。
(二)工作要求。
1、地税部门使用税收票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2、长江大堤云溪区段属城市防洪大堤组成部分,纳入市区堤防维护计划,该区所筹水利建设基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3、代征部门应当严格按湘财综〔2011〕45号文件要求,应收尽收、应缴尽缴水利建设基金,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确因特殊情况需缓征、减征、免征的,应由缴款义务人提出申请,代征部门提出意见,报市长江修防处受理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市长江修防处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收、汇缴、划解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征管费用
市本级按水利建设基金实际征收额(不含财政部门按比例计提划转部分)的5%计提,超额完成计划任务的,另按超额部分的10%计提,计提的征管费用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宣传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四、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岳阳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