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公安厅关于实施全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异地罚款工作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6-08-18 来源: 市财政局 作者:未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全省公安交警执勤执法水平,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异地罚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交通违法异地罚缴工作的重要意义

   交通违法行为异地罚缴工作是创新交管服务机制、加强效能建设,完善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异地交通违法行为缴款难”的一项便民措施。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该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严格执行交通违法异地罚缴的有关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异地罚缴是指,省内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异地交通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对被记录的违法行为无异议,可在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警支队、大队依法接受处理。

  (二)异地罚缴主要流程如下:

   1、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对辖区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2、全省异地违法处理系统实时从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中读取并保存全省异地违法相关信息;

   3、当事人对被记录的违法行为实事无异议的,由机动车登记地交警部门异地处罚窗口开具处罚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以下简称《缴款收据》),当事人通过银联POS刷卡缴纳罚款;

  4、交通违法异地处罚系统自动分账、实时核销违法记录。

(三)异地处罚收入的收缴和划拨。异地处罚收入实行省级统收、比例分解。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在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的业务窗口设立异地处罚银联POS罚缴专用窗口,资金直接归集“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全省异地处罚罚缴系统每月自动生成《罚没收入明细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按季度将《罚没收入明细表》的纸质及电子表格报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按违法行为发生地85%、违法行为处罚地15%的比例,对公安交警部门异地处罚收入进行划拨。各地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库。

(四)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异地罚缴统一使用《缴款收据》。《缴款收据》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申购,分发到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异地处罚窗口使用,再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进行集中核销。

(五)异地处罚收入退付程序。对因工作或技术性差错等原因造成多缴、重缴交通违法异地处罚收入需要办理退付的,由执收地窗口所在公安交警支队、大队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交收入退付申请(附原始单据),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核汇总,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定期(每月一次)退付到缴纳罚款的银行卡上。

三、认真落实交通违法异地罚缴的有关要求

交通违法行为异地罚缴工作是跨行业、跨部门的工作,需要财政、交警、银联、银行多部门密切合作。各级交警部门要设立异地处罚专用窗口、设置专人专岗,实行专人负责;要加强票据管理,切实做好票据的领取、发放、使用核销工作;不得在当地财政领用票据收取异地处罚收入,不得将异地处罚收入缴入当地财政。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