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国有资产占用费等五项省级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税发〔202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国有资产占用费、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非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五项省级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为平稳推进划转,确保划转成功,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划转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原则
原由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执收的五项省级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征收省本级国有资产占用费、长沙地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收入,其他由各级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征收。
二、欠费管理
对于征期在2022年度、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费款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2022年1月1日起,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在原执收(监缴)单位审核无误情况下,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并开放申报缴费通道,帮助缴费人做好以前年度欠费补缴。
三、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划转项目的征收工作;负责与各级税务部门做好政策、2020年至2021年征缴明细、历史欠费明细等资料交接;负责政策业务对接及征收宣传辅导;与税务部门共同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按照规定办理退费相关事宜。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审批,并向税务部门推送缴费信息;配合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
(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负责向缴费人开具《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明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缴费金额(不含罚款);负责与各级税务部门做好政策、2020年至2021年征缴明细、历史欠费明细等资料交接;负责做好政策业务对接及征收宣传辅导;负责划转前欠费追缴;配合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
(四)税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费款的征收工作;负责制定征收工作流程;负责与各级相关部门做好政策、2020年至2021年征缴明细、历史欠费明细等资料交接;将征收明细传递给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规定办理退费;提供划转前欠费入库通道,负责划转后欠费的催缴;做好非税收入政策业务对接及征收宣传辅导;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
(五)人民银行:负责按规定设置五项省级非税收入预算科目及预算级次等;负责监督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负责审核办理五项省级非税收入入库资金的更正和退库;负责与财政、税务部门开展定期对账。
四、征收流程
(一)国有资产占用费。省本级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商省财政厅相关部门核定缴费金额,向缴费人下达缴款通知单(详见附件);其他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各市州、县市区税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缴费金额。
(二)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省直管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由土地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按省级相关部门确定的缴费金额,推送税务部门。其他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可由缴费人或者相关第三方凭审批文件及协议等证明资料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也可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缴费金额推送税务部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三)非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由缴费人凭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等证明资料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由缴费人凭交通运输等部门出具的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等资料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五)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缴费人获得停车场经营权的,凭招拍挂合同、协议等资料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缴费人被授权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泊位和停车场进行管理和收费的,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以上五项省级非税收入相关申报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
各级税务部门应会同各地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研究确定具体征收流程,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
五、预算科目名称及代码
国有资产占用费缴入“103070699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预算科目;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非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破损公路及设施赔(补)偿费和占用费缴入“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科目;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缴入“103072101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科目。
六、申报及票证使用
五项省级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通过税务金税系统申报入库,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七、退库管理
划转前产生的退库,按照财政部门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划转后产生的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复核同意后,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八、信息交换
税务部门征收费款并完成入库后,每月与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互换征缴信息。
九、交流协作
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沟通与协作,通过联合组织培训、互派人员学习交流等方式熟悉相关业务;对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共同协商解决。
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落实。
附件: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