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处罚标准相衔接,加大了对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防范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对于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的重要意义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能够有效增强市场信用、稳定市场预期、提升市场信心。但是,近年来恶性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频发,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究其原因,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过低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为此,新会计法大幅提高处罚标准,加大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一)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对财会监督工作作出重要论述,强调“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形成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合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健全财会监督机制”等,对做好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的系统谋划和重大决策,是健全完善财会监督体制机制的重大顶层设计,是做好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意见》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在新会计法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恰当其时。
(二)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是有效防范遏制财务造假、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需要。会计信息是经济信用体系的基础,只有促使微观市场主体“财务账本”信息真实准确,才能确保国家宏观信息可靠、信用体系稳固。会计记录反映经济活动,一旦发生会计信息失真甚至财务造假,常常伴随偷漏税、违规贷款、国有资产流失、资本市场虚假信息披露等诸多连锁问题,甚至引发类似安然事件的系统性风险。近年来,康得新、康美药业、瑞幸咖啡、华融、恒大地产等境内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是原会计法对财务造假当事人处罚标准明显偏低,违法成本与造假获利显著不匹配,如对财务造假企业的处罚上限仅为10万元,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为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新会计法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势在必行。
(三)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是加强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处罚标准相衔接、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加强法律之间处罚标准相衔接,有助于提高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形成统一高效的执法环境。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共同构建起了防范遏制会计违法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法律体系。原会计法对单位财务造假的处罚标准是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册会计师法对中介机构审计造假的处罚标准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造假的处罚标准是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因财务造假同时追究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信息披露责任时,原会计法相对较低的处罚标准容易导致财务造假罚款金额显著低于审计造假和信息披露造假罚款金额。参照其他相关法律的处罚标准和处罚力度,加大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能够有效解决相关法律对财务造假和审计造假、信息披露造假罚款金额相差较大的问题,提高相关法律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为防范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加强会计法与其他法律处罚标准的平衡和衔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新会计法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十分必要。
二、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的具体体现
新会计法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设置罚款金额的幅度区间,大幅提高处罚力度。
(一)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一般会计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由五万元提高至一百万元。新会计法对于一般会计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原会计法保持一致。新会计法在增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基础上,提高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单位而言,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时,罚款金额的上限是二十万元;当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时,罚款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二是对个人而言,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时,罚款金额的上限是五万元;当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时,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原会计法未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设置罚款额度的幅度区间,仅对单位和个人分别设置罚款额度,其中,对单位的罚款额度为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额度为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二)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由十万元修改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新会计法对于财务造假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原会计法基本保持一致,但将原会计法的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合并为一条。新会计法与证券法的处罚力度相衔接,在增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以违法所得为参考系,采用倍比罚金制。其中,对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罚款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设置罚款金额的幅度区间并提高处罚金额,情节较轻时,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情节较重时,罚款金额为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原会计法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三)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由五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新会计法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财务造假的认定,与原会计法保持一致。新会计法在增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设置罚款金额的幅度区间,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其中,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时,罚款金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当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时,罚款金额为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原会计法对当事人的罚款金额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三、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具体举措
各单位、中介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会计法,充分认识本次会计法修改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有效防范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
(一)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落实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内部应当明确承担会计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的日常监督检查,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切实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分类防控,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管理体系,强化质量管理责任。持续提升中介机构一体化管理水平,实现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会计行政执法。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新会计法的学习、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分层级、分地区组织会计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新会计法的立法原则、基本制度和各项规定。要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依据新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和违法事实,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处罚,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要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充分利用会计监督检查成果,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曝光会计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震慑,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规范开展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