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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14

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央、省属在岳单位、市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0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所有持有我市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2009年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国会计改革三十年;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规范管理;

(三)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四)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五)公务卡知识;

(六)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七)工会会计制度;

(八)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九)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关内容。

(十)根据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有针对性的选择内容,按需施教,开展多形式的培训,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会计技能和综合素质。

三、继续教育规定

(一)我市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200911月开始至20106月底结束。

(二)我市持证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由当地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师资,必须是由参加过省财政厅的师资培训班的老师担任,只有参加师资培训合格的师资才能聘请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授课老师。

(四)在省内发生调转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转入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五)中央、省属在岳单位及市直有关单位(50人以上),计划在本单位开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应于20091130日前与我局联系。

四、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一)请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规定,为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并合理安排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保证学习时间。同时,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和与财政主管部门联系。

(二)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在完成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后,由持证人员所属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并将培训情况录入《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予以记载,以此作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报考会计专业职称、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三)凡在本年度规定期限内没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我们将通知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改进;连续两年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建议单位调换其会计工作岗位;三年以上(含三年)未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信息的持证人员,将删除其会计信息档案,会计从业资格证将视为无效证件。

(四)各县(市)、区会计管理部门要抓紧开展200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管理,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切实防止做过场,确保培训质量。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抽查。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在继续教育工作结束后,将培训总结及相关表格(含电子文档)报送我局(2010520日)。

联系地址:岳阳市南湖大道

              岳阳市财政局会计科

联系人:谢宇

联系电话:07308850143 

附件:1、岳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备案表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信息记录表

 

                                                 二○○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