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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新政来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来源:中国财政杂志社 发布时间:2017-03-26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农〔2017〕8号印发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新《办法》分为总则、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资金管理与监督和附则五章,共计24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继续采用因素法分配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继续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坚持以目标和结果为导向的原则,完善资金分配办法,综合考虑贫困状况、脱贫攻坚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分配因素,使资金逐步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新《办法》不再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作具体要求

为体现脱贫攻坚的实际需求,避免因规定过细束缚地方操作,与原《办法》相比较,新《办法》不再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作具体要求,而是采取了负面清单方式,在对资金支出范围做出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与原《办法》关于“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的规定相比,新《办法》进一步改革资金管理方式,明确提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

新《办法》增加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条款

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新《办法》增加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条款。

新《办法》明确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能支出的范围

新《办法》规定各省可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同时,明确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能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及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新《办法》还明确,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此外,新《办法》还对项目管理费的安排使用作出了新规定。

新《办法》在加强资金监管方面更加严格

新《办法》就切实加强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作出了更加具体和严格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明确财政部门的资金监管责任的同时,强调了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和项目的监管责任。二是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三是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要求各有关部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工作职责也做出了规定。同时要求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调统一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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