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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

来源:岳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4-03-06 浏览次数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

我国现行的有效税种为18个,但只有3部实体税收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另外,我国还有一部税收程序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由于改革开放初期人大立法条件不成熟等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先后在1984年和1985年授权国务院使其拥有税收设置的权力。国务院依据这些授权,制定了数量众多的税收暂行条例。现行18个税种中,除上述3个税种有实体税收法律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15个税种都游离在全国人大的立法之外,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部分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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