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
我国现行的有效税种为18个,但只有3部实体税收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另外,我国还有一部税收程序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由于改革开放初期人大立法条件不成熟等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先后在1984年和1985年授权国务院使其拥有税收设置的权力。国务院依据这些授权,制定了数量众多的税收暂行条例。现行18个税种中,除上述3个税种有实体税收法律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15个税种都“游离”在全国人大的立法之外,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