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1、各单位要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按照当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各单位要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 2、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做好医务服务。规范垃圾收集处理。 3、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减少不必要外出,正确佩戴口罩,养成勤洗手习惯。 4、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
主要内容:1、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帮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 2、全力保障重点医用防护物资供给。疫情防控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推动防护物资全产业链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企业增强生产柔性,科学谋划产能。 3、切实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必备的卫生设施,做好复工复产企业跟踪监测,对疫情防控实施零报告制度。 4、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力度。鼓励发挥大企业表率和带动作用,帮助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用好用足现有财税、金融、社保等优惠政策,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
5、加紧推动民生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为保障民生必需品供给,应加快推动涉农企业、生活必需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春耕备耕物资和民生物资供给稳定。
6、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分类分批推进,优先支持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的产业,继续支持产业链优势企业,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保障产业配套。
7、推进重大项目开工复工。突出发挥重大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建设进度,围绕重点方向启动一批新的重大项目。积极推动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开工。
8、大力促进市场消费提质扩容。更加注重市场机制,鼓励支持新业态新模式,积极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进一步推动大健康产业发展,以需求带动企业复工复产。
9、打通人流、物流堵点。保障流通渠道,促进人员有序流动和物流畅通。
10、加强分类指导。对低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和高风险地区不同区域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
主要内容:1、努力减轻疫情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的影响,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 2、鼓励重点企业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条件地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主动了解贫困劳动力外出返岗务工需求和意愿,加强与输入地信息对接,对具备返岗条件的,优先开展“点对点”集中运送到岗,提供口罩等出行、上岗物资。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4、临时增设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卡点值守等岗位吸纳贫困劳动力的,参照当地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5、将“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所在地区以及挂牌督战的52个贫困县作为工作重点,组织定向投放就业岗位,加大有组织劳务输出力度,适当扩大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进一步给予资金倾斜支持,提高政策补贴标准。 6、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推动爱心助农等活动惠及贫困劳动力。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各类农资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参照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7、对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贫困劳动力,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 8、鼓励支持贫困劳动力积极参加线上培训,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9、动态掌握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做到就业状态清、就业需求清、技能水平清、就业困难清,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切实防止因疫失业返贫。
主要内容: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5、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6、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7、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政策原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主要内容:1、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 2、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推广线上业务。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加强线下配套服务和宣传引导。 3、加强社会责任承担。主动承担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责任。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服务公众、回报社会。 4、严格做好金融服务卫生防疫。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力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加强员工防疫关心关爱。对于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员工家庭,要积极通过工会支持、职工互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扶。对于直系亲属参加一线防疫工作的员工,要视情在工作安排和待遇上给予倾斜支持。 5、强化政治担当。银保监系统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做到疫情防控全国一盘棋。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加强业务学习。充分利用防疫期间专门工作机制,抓好重点工作,做好学习规划。 主要内容:1、这十条措施包括登记网上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加快标准转换应用、审慎异常名录管理、严查乱收费乱涨价、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减免技术服务收费、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2、三部门提出要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3、对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4、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 5、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6、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主要内容:1、要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
2、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一刀切”。 3、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 4、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
主要内容:1、加大企业帮扶力度方面,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企业,各级政府要“一对一”帮扶,逐一走访解决问题。切实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深入排查消除人员、物资、器材高度集中区域安全隐患。
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中央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支持长沙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向重点防控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 3、减轻社保缴费压力方面,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 4、加大税费支持力度方面,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药品和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等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5、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方面,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企业或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适当予以贴息,对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平台以及直接参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企业适当予以奖补。对2020年2月—6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 6、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从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安排1亿元经费给予县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依托湖南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湖南人才网、湖南劳动协作脱贫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开展线上“春风行动”招聘服务。 7、进一步加快海关通关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进口购付汇流程和材料。 8、对防疫物资及其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对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发放临时通行证;加强省际协调,保障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跨省运输顺畅。 9、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远程审批服务,大力实施“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 10、各部门要把政策落实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再研究推出一批有力度、可操作、能见效的实施细则,精准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预期。 《通知》明确,上述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本意见公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意见中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主要内容:1、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实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3、规定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4、相关市州发改委应比照国家发改委的电价优惠政策按照定价权限对地方电网电价政策做相应调整。 5、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 6、电网企业要在每月与转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省级产业园区、大型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的电费优惠幅度和金额报送省发改委。电网企业要通过营业厅、“网上国网”、95598网站、移动通讯网络等线上线下渠道,主动宣传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确保降价政策全覆盖宣传到位,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主要内容:1、优化科技创新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服务。建立科技重大专项、100个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重大项目“一对一”工作协调服务机制,对企业复工复产具体困难、问题、需求,进行信息收集和归类,与相关部门联动提出解决措施。 2、推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便利化。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重要材料可通过快递或扫描方式提交。 3、开展协同创新战疫情科技志愿者服务活动。鼓励支持企业采用视频方式,召开研讨会议及学术交流,积极做好疫情心理疏导等服务工作。 4、积极支持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开展技术交易和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综合服务类项目,鼓励其在当年度进行申报,支持其为疫情防控提供精准服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网上办理。 5、鼓励高新区及创新平台、双创载体为科技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支持。鼓励各高新区对辖区内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民生急需物资的生产企业主动提供税负减免、低息贷款、减免租金等优惠保障政策。 6、积极对接金融机构加强科技金融服务。积极对接金融机构,推动对疫情防控涉及的科技攻关、防疫物资、防疫药品、国计民生重点和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开通防疫金融服务绿色通道。 7、鼓励科技特派员提供线上技术指导。加快选派一批“三区”科技人才到基层一线帮扶,指导企业复工复产。 8、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疫情防控科普宣传。强化省市联动和宣传表彰。
主要内容:1、深入了解未复工复产企业的原因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
2、切实加大惠企帮扶力度。督促和协助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聚焦各类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必需,加强口罩、消毒液、护目镜、体温计等防护物资保障。加大稳外资、促引资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出台相应举措,着力在税费租金减免、信贷融资支持等方面加大推进力度,切实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 3、积极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转换思维定式、创新“线上”模式。精心开发包装一批优质项目上网发布,并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 4、全面梳理签约项目台账。对已签约未履约项目要抓紧调度,督促和帮助其尽快履约。对已履约未开工项目,要抓紧完成落地准备工作,做好配套服务。对已开工未复工项目,要积极对接企业和有关各方,制定项目复工计划有序组织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