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财建指〔2021〕28号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湘财资环指〔2021〕5号),现将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金额见附件,此款列功能科目“2110301大气”,经济科目详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应按照《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奖惩暂行办法》(湘财建二〔2019〕2号)的规定,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资金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安排部门工作经费,不得对个人发放奖金。
二、市州财政部门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实际,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相关项目实施,加快项目执行进度。
四、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或扣回拨款等措施,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21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明细表
岳阳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