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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岳阳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委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讨论稿)

来源:岳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1-11-25 浏览次数

 
 
 
 关于下达岳阳市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委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讨论稿)
各县(市)、区财政局、社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保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委托程序与评审行为,我们拟定了岳阳市《岳阳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委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一日
 
 
 
 
 
 岳阳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
      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质量,规范评审业务委托程序与评审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业务委托是财政部门的职能职责。按照“管、评分离”、“协作评审”为主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机制,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业务委托,实行“政府采购、统一标准、网上发布、公平选择、结果公开”的原则。
 (一) 比照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实施邀请招标。财政投资预算项目300万元以上,结算项目100万元以上,即评审服务费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评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备案,以政府采购邀请招标为主,择优选择评审中介机构。
 (二)评审服务费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时间要求紧迫的,且评审时间、质量、服务计费等方面指标统一响应的通用评审项目,由财政评审管理机构通过邀请抽签、或抽签后实施竞争性谈判等委托方式确定。
 (三) 预算评审项目300万元以下,结算项目100万元以下,即评审服务费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评审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中心或评审办)自主委托。
 (四) 市属县、区财政评审中心(办)或工程造价管理站可以根据自己的评审力量自愿申请承担,或接受市财政评审办考评安排的评审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招标与抽签范围。
 第三条  凡符合湖南省有关规定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可在相应业务范围内,参加岳阳市财政投资项目协作评审业务的政府采购邀请与委托。
 第四条 具备上述条件,自愿参与并接受委托从事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并承诺遵守财政部门有关规程的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均可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评审机构基本情况表》、省财政厅核发的《湖南省工程预决算审价资质证书》(原件复核后退回,下同);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内部的章程、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4.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注册造价师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5.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书,本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证明;
 6.近三年完成的主要业绩情况,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送审造价、审核造价、审核人、审核开始时间、审核完成时间。
 财政部门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评审机构给予备案登记。
 第六条  附带特殊工程(高新技术、专业性强等)项目的协作业务,可委托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外来社会中介评审机构承担。外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岳阳市承揽业务,必须到市建设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的委托评审项目,将通过岳阳财政投资评审网进行有关信息发布。已备案登记的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可直接依据信息发布的内容和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名作出响应,同时应提供有关评审方案(人员配置、评审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单项评审业务委托,邀请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的评审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对符合信息发布要求、评审方案可行,并主动申请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报名的评审中介机构多于5家以上时,财政部门应采用随机抽签办法确定3-5家预选评审机构。
 第九条 为保证评审业务委托公开、公平、机会均等,财政部门抽签时可在报名的单位中邀请两家评审机构派代表进行现场监督。邀请抽签方式可结合备案入库情况按序轮番实行。
 第十条 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超过24小时),被选中的评审中介机构若不接受邀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并在以后的半年内暂不接受其报名;对累计两次自动放弃参加的评审中介机构,其后两年内不对其发出业务委托邀请。
 第十一条   实施政府采购委托评审业务的招标文件由财政部门编制,内容包括:投标须知,商务标与技术标编制要求,评标办法等。同时明确评审中介机构需作出(如:评审时间、质量、评审服务计费与付费、合同等方面)投标各项技术指标承诺。
 第十二条  评审业务委托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委员会由财政部门(招标人)代表、评审项目委托方代表。非通用评审项目邀请社会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委成员人数为3-5人。评审中介机构按期投递密封投标文件后,评标采用保密方式、综合评分法执行。
 第十三条 单项评审业务委托政府采购招标或抽签,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候选人1-2名,招标人应在当天根据评审项目特点择优选择中标人。第一次参加政府采购招标且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社会中介评审机构,确定为当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入库备案单位。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的社会中介评审机构,不得参与当年度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
 第十四条  根据政府采购招标、抽签成交结果,或自行委托意向,按照“即时委托,集中结算”原则,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评审业务委托单位下达《委托评审审批表》,视为单项评审业务委托合同关系。分阶段集中办理业务委托合同与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评审项目内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联系单》开展评审工作,自觉接受行业职业操守,适时接受市财政投资评审办的跟踪考核(另见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招投标事项由财政评审中心(办)牵头负责,整个招标过程由本级财政部门监察室、政府采购办派员参加并实施监督。参加政府采购邀标、分类抽签的评审中介机构,不需交纳报名费、采购代理费与投标保证金等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实行动态监督,并于次年3月份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发现与核定资质要求不相符或降级的中介机构,在未达到符合资质要求期间,暂停对其进行相应的评审业务委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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