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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将改革完善

来源:财政部 发布时间:2015-02-03 浏览次数
据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  关系百姓福祉的教育、医疗、社保等很多民生资金都出自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2日,国务院对外公布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此次转移支付改革,将改革“利斧”砍向那些“小、散、乱”,效果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

  这一涉及近5万亿元财政资金的改革,既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狠刹权力寻租和腐败之风的大背景下,中央开启的又一场政府部门“自我革命”。

  据了解,在2014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从220个减少至150个左右的基础上,今后我国将继续清理整顿被视为“部门权力象征”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从而减少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的寻租和腐败空间。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国务院意见共提出了针对转移支付的九项改革举措,最大亮点是明确了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并提出了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具体举措,如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在整个转移支付中的占比提高到60%以上。

国务院印发《意见》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 人民日报 》( 2015年02月03日   02 版)

  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

  《意见》指出,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应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加强转移支付管理,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并遵循加强顶层设计、合理划分事权、清理整合规范、市场调节为主、规范资金管理等五条基本原则。

  《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九条具体措施。一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逐步形成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二是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三是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逐步改变以收定支专项,统筹安排相关领域的经费;严格控制新设专项,明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对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四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严格资金使用,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控。五是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坚决取消“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探索实行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六是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主动向社会公开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规模、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做好绩效评价;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统筹力度。七是调整优化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划清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和其他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边界,着力优化中央基建投资专项支出结构。八是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省以下各级政府应比照中央做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九是加快转移支付立法和制度建设。尽快研究制定转移支付条例,条件成熟时推动上升为法律;相关文件中涉及转移支付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意见》强调,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大。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国务院《意见》剑指专项转移支付“小散乱”,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

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将提至六成以上(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 李丽辉

《 人民日报 》( 2015年02月03日   02 版)

  如何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强地方财政的统筹能力?专项转移支付“小、散、乱”,又该如何清理、整合和规范?2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针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对《意见》的具体内容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行了解读。

  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就是把中央集中的财力拿出来一部分,增加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财力补充。”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主要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政府,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补助,不规定具体用途,由下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转移支付,则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中央给予地方政府的资金补助,并要按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然而,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现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受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的影响,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种类多、目标多元,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领域过宽,分配使用不够科学;一些项目行政审批色彩较重;地方配套压力较大,财政统筹能力较弱;转移支付管理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等,这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意见》明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同时,着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增强地方财政的统筹能力。

  “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主要是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区域协调发展任务繁重。一般性转移支付没有规定具体用途,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财政支出;专项转移支付则能够更好地体现中央政府的意图,促进相关政策的落实。”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院长郭庆旺认为,两种转移支付各有各的特点和作用,关键是要科学设置。

  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理清“分钱”与“干事”的逻辑

  中央将财力转移支付到地方,哪些该给哪些不该给,有没有一个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解决的是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以及各地区财政之间的横向不平衡。因此,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马海涛表示,此次改革一大亮点是将转移支付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衔接,理清了“分钱”与“干事”的内在逻辑。

  比如,属于中央事权的,就由中央财政来做,并全额承担支出责任,不需要再进行转移支付;属于中央委托地方做的事项,资金由中央来承担,并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地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中央分担的部分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地方事权的事项,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近年来,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不断提高,由2012年的53.3%提高到2014年的58.2%。”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意见》要求,将进一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占比提高到60%以上。同时,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在2014年预算中,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已从2013年的220个压减到150个左右,减少了1/3。2015年专项转移支付数量将进一步减少。

  取消“小、散、乱”专项,不得要求地方资金配套

  长期以来,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多、渠道乱,造成财政资金分散,难以发挥应有效率,并留下了滋生腐败的隐患。“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资金形不成合力;一些专项要求地方拿出配套资金,加大了地方财政的负担。

  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哪些要坚决取消,哪些需要进一步整合?《意见》给出了明确答案: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应予取消;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充分调节的专项,应坚决取消;逐步取消因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以收定支设立的专项。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严控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投入专项,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是一种方式上的创新。与点对点的资金支持相比,税收优惠政策更具普惠性,更有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公平竞争。

  “从转移支付的财权、事权的界定,到收支因素的考量,每一个环节都要公开透明。这样既便于社会监督和执行,也可减少各级之间讨价还价的人为干扰,防止权力寻租。”马海涛表示,应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办法等内容,逐步达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申报审批程序唯一等要求,避免大项套小项,变相增设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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