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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本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1-02 浏览次数

岳财发〔2019〕4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岳阳市本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27日

岳阳市本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岳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办发〔2016〕2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养殖业发展、茶叶产业发展及农业优势产业扶持、供销社改革示范创建、救灾种子储备、农村沼气、蔬菜产业发展、动物防疫、农业灾害应急处理、农业病虫害防治、农机合作社发展、农业软件平台建设、江豚保护等相关专项的工作及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项目扶持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部分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整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安排及使用方案的编制,逐项目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养殖业发展:主要用于畜牧水产养殖、加工流通和畜牧水生动植物病虫害防控,动物疫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食品产业发展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畜禽屠宰监管、检测、执法等。

2.茶叶产业发展及农业优势产业扶持:主要用于茶叶公共品牌研发、公共品牌打造、茶叶公共营销及推广,茶园基地建设和生产加工补助,茶叶优势产业和企业扶持。

3.救灾种子储备:主要用于按相关政策要求用于市级救灾种子储备补贴。

4.蔬菜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蔬菜产业基础设施、现代农业蔬菜示范基地、蔬菜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等方面发展。

5.动物防疫经费:主要用于动物疫病检疫、动物疫病控制和防疫等。

6.农业灾害应急处理和农业病虫害防治:主要用于支持种植业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示范推广、重大病虫害防控技术的科研攻 关等方面。

7.农机合作社发展:主要用于农机技术示范、农机服务能力 建设、农机安全监理、农机装备创新、农机购置补贴管理、 农机合作社建设等方面。

8.农业软件平台建设:主要用于农业信息 网络平台建设改造、升级、更换设备,开展农业信息化技能培训、 信息采集监测等方面。

9.江豚保护:用于长江江豚保护相关项目支出(包括船舶维修、保养、巡护、巡护设备、保护宣传及培训、执法等)。

10.供销社改革示范创建:主要用于淡季化肥储备补助,宣传培训等方面。

11、其他现代农业发展。主要用于本年度内经市政府批准的现代农业发展其他应急事项和任务,经费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分配与拨付

第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申报。资金申报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应明确、具体、可考核。主管部门对经审核的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安排。按因素法安排的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项目有关因素进行测算和分配。竞争性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制定资金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对于非竞争性项目,按相关规定直接安排资金计划。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的资金的,财政部门依规及时停拨项目资金,主管部门依规中止项目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做好年度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执行有力且绩效好的县市区,下年度可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并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对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改变资金用途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要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立项目报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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