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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本级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1-02 浏览次数

岳财发〔2019〕4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岳阳市本级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27日


岳阳市市本级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使用岳阳市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根据《岳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办发〔2016〕2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岳阳市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引导我市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先建后补、以奖代投,公平竞争、择优扶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管理,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制定资金安排方案编制;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组织项目资金申报。资金申报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应明确、具体、可考核。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监管和资金绩效工作;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参与资金使用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集中建房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实行以奖代投,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规范建房补助。对经过审批、符合规划、按图建房、建新拆旧、验收合格、适度集中建房户,市、县财政按3:7比例,承担每户2万元标准的奖励补助。

2、先进奖励。对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成效显著,年度内分散建房户经过审批、符合规划、按图建房、建新拆旧、验收合格比例高的先进县市区、乡镇,经市政府批准,给予奖励。

3、其他经费。主要用于完成规范建房工作及市委、市政府其他相关工作,经费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分配与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拨付:

1、规范建房补助。

规范建房实行“乡申报、县审查、市核定”制度。市级奖补资金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半年一次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核实,提出规范建房补助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由市财政、县市区财政拨付资金。

2、先进奖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年底对各县市区分散建房户参照图集建房的情况进行调查测算,根据比例高低(绩效评定),提出先进县市区具体奖励方案。市财政按经市政府批准的奖励方案按程序报批、拨付资金。

3、以奖代投。各试点单位完成当年试点工作任务后,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办)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试点示范规模大小、户数多少、标准高低、村民满意程度等提出以奖代投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七条  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办)牵头,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每年对县市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八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使用过程中,不遵守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擅自调整计划和内容、挤占和截留挪用资金、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执行有力且绩效好的县市区,下年度可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并加大支持力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县市区引导农村村民建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县市区制定并实施。

第十二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要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立项目报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岳农联〔2015〕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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