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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财政局 共青团岳阳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岳阳市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1-02 浏览次数

岳财发〔2019〕3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团委:

现将《岳阳市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共青团岳阳市委员会

2019年12月24日


岳阳市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要求,推动岳阳市青少年事业发展,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岳阳市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岳阳市青少年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支持团组织建设和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管理、运营工作。

2.支持青少年普惠性、引领性的教育实践活动。

3.支持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青少年成长成才的工作。

4.支持青少年发展理论研究及创新性工作。

5.支持与青少年事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共青团岳阳市委(以下简称“团市委”)、岳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审计和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团市委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负责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和绩效目标;

2.根据国家《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要求,组织推动相关青少年发展项目实施,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3.执行已经批复的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监督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4.制定绩效管理流程,按绩效目标对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

5.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

6.对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7.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负责初审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

2.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3.组织对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5.组织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  团市委是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照预算下达的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一条  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团市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事由、依据及调整金额,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办理预算调整。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团市委编制市级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应同步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和评价标准,并加强执行中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团市委和市财政局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青少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相关条款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项目或工作的实施管理相关条款由团市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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