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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口岸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1-02 浏览次数

岳财发〔2019〕3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口岸办,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岳阳市口岸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岳阳市口岸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口岸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口岸资金)管理,促进口岸建设发展,把岳阳打造成为现代航运物流旺市,为岳阳开放型经济培育新优势、实现新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14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口岸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口岸经济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口岸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口岸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包括资金总额、投入方向和方式、预算执行进度等),审核市口岸管理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有关程序报批后下拨资金并监督预算执行。市口岸管理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指导协调相关项目管理和建设。

第四条  除列入涉密信息目录的事项外,市口岸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对口岸资金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予以公开。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口岸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

(二)符合全市口岸规划和布局;

(三)绩效优先,程序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六条  口岸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支持我市打造现代航运物流旺市;落实城陵矶“一区一港四口岸”奖补政策;支持口岸平台建设运营,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支持口岸联检大楼运营,保障口岸“三员”经费以及口岸经济发展主要领域的重大政策及任务落实等。主要包括:

(一)支持口岸建设,畅通国际国内经贸往来通道,提升国际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

(二)扩大口岸开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三)优化口岸服务,深化口岸协作,改善口岸发展环境;

(四)有利于促进口岸发展的重要事项;

(五)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七条  口岸资金分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口岸管理部门在每年初提出口岸资金预算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一)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口岸管理等部门负责按照资金支持政策(包括支持范围、对象、支持标准、申报方式等),组织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申报、审核、汇总,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按其他方式分配的资金,由市口岸管理等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或市委、市政府批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并提供相关资料或依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凡涉及到财政评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报口岸资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单位或企业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且近3年无不良记录。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通过现行资金拨付渠道下拨资金。

第十条  资金下拨方式分为一次性下拨和按照项目进度分次下拨,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口岸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类别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口岸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口岸管理部门应对口岸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根据需要,对口岸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或下拨资金: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的;

(四)绩效目标不明确的;

(五)不符合财政评审、政府采购程序以及招投标相关要求;

(六)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口岸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市财政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口岸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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