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底部导航 > 部门文件

岳阳市财政局 中共岳阳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岳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1-02 浏览次数

岳财发〔2019〕3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现将《岳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中共岳阳市委宣传部

2019年12月24日


岳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提高文化事业建设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中宣部印发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文字〔1997〕2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条  凡我市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其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体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其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市和县(市、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先全额上缴省金库,由省按实际上缴金额返还70%,市财政将属市本级部分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返回市委宣传部,属县(市、区)缴纳的,全额返回各县(市、区)财政。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建设,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1)重大宣传文化活动经费。即用于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或批准有关部门承办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思想道德教育、大型文艺演出、庆典活动的补助。

(2)培训经费。即用于市委宣传部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学习培训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补助。

(3)优秀作品奖励经费。即由市委宣传部组织的用于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社会科学方面的补助。

(4)国家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购置补助经费。

(5)国家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的特殊需要。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1)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2)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3)宣传文化企业的支出。

(4)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根据“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编制和执行。

(1)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预算的核定。市财政局根据上年与省财政文化事业建设费结算金额,核定下年度支出预算数。

(2)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支出预算的编制。市委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3)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的执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算方案,按照执行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八条  对违规使文化事业建设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照《岳阳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