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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商务粮食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01-02 浏览次数

岳财发〔2019〕3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粮食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岳阳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商务粮食局

2019年12月24日


岳阳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开放型资金),促进开放型经济构建新机制、培育新优势、实现新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14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型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商务粮食局等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直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开放型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包括资金总额、投入方向和方式、预算公开要求、预算执行进度等),审核市直相关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有关程序报批后下拨资金并监督预算执行。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开放型资金年度预算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指导协调相关项目管理和建设。

第四条  除列入涉密信息目录的事项外,市直相关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对开放型资金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予以公开。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开放型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

(二)契合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和宏观经济政策,符合国际贸易协定要求。

(三)绩效优先、程序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六条  开放型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外经贸发展、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及服务促进、市场体系建设、招商引资、贸易促进等开放型经济发展主要领域的重要平台搭建、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开展、重大任务落实。

主要包括:

(一)优化开放型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二)加强开放型经济载体建设,支持重点区域、基地和园区建设;

(三)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外贸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四)扩大对外交流交往,实施“走出去”战略;

(五)构建国际营销网络,开拓国际市场,培育新外贸业态;

(六)维护公平贸易和产业安全,应对贸易摩擦;

(七)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大活动和展会;

(八)有利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事项;

(九)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金分配程序

第七条  开放型资金分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粮食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在每年初提出开放型资金预算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一)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市直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资金投向制订资金支持政策(包括支持范围、对象、支持标准、申报方式等),拟定资金申报通知,经市政府审批后下发。

项目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申报通知,组织本辖区的资金申报工作,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行文分别上报至市直相关部门和市财政局,并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同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市直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可采取专家评估、投资评审、竞争立项等方式加强对项目的论证筛选,拟定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示。

(二)按因素法确定的项目,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提供相关资料或依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凡涉及到财政评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报开放型资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单位或企业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且近3年无不良记录。

资金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在下发的资金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四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开放型资金分别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第十条  支持标准:

(一)直接补助标准:对于企业申报的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20%(企业境外参展项目除外),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支出的40%。

(二)贷款贴息标准:按照银行贷款余额和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计算贴息,项目贷款期限应在1年以上(含1年),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

(三)其他支持标准:由市财政局与市直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通过现行资金拨付渠道下拨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下拨方式分为一次性下拨和按照项目进度分次下拨,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类别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到开放型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收到开放型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应对开放型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根据需要,对开放型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或下拨资金: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的;

(四)绩效目标不明确的;

(五)不符合财政评审、政府采购程序以及招投标相关要求的;

(六)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开放型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市财政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粮食局等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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