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财发〔2019〕3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妇联:
现将《岳阳市妇女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妇女联合会
2019年12月24日
岳阳市妇女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妇女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妇女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与妇女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岳阳市妇女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妇女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全市妇女事业发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妇联共同管理。
第三条 市妇女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市本级的妇女事业发展重点工作,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开展全市各级各类妇女培训;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创业指导和素质提升;妇女维权;家庭教育;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调研、编制及督导;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支持妇女思想引领、宣传妇联重点工作;市妇联二类以上重要的会议;其他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等。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实施
第五条 市妇联是妇女事业发展专项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照预算下达的项目执行。
第六条 妇女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七条 每年10月市妇联各部室、中心城区妇联根据来年工作安排向市妇联上报资金计划,计划实施应具有可行性,资料齐全、特色鲜明、注重基层。
第八条 市妇联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研究审核后,将审定的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凡涉及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县市区个别工作确有特色、有影响可以在全市推广,需专项经费支持的,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后,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部门须将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妇联。市财政局、市妇联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资金效益发挥好的部门和地区,在安排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资金效益发挥不好的,相应减少资金额度或不再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及个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妇联组织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市级财政部门和市妇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抽查。
第十三条 对违规使用妇女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妇女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相关条款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项目或工作的实施管理相关条款由市妇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