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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岳阳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118号提案的答复(岳财字〔2018〕29号B类)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7-05 浏览次数

洪志凡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平江县承办大病保险相关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号)精神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16年9月12日,市政府印发了《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35号),在我市范围内全面启动了大病保险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对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已经启动大病保险试点的县市区,承办大病保险合同期满后全部实行市级统筹。二是筹资标准。三是筹资方式。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依照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向各县市区下达大病保险资金上解任务,各县市区财政局每年度分两次向市财政局上解大病保险资金。1月31日前依据上年度参保人数和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50%上解到市财政大病保险资金专户,8月31日前按当年本市上报省和国家的参保申报人数和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将全年大病保险资金的差额部分上解完毕。四是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

实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级统筹,是中央、省市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有力地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享受了政策的红利。

我市自2016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级统筹以来,各县市区包括平江县都同步纳入了大病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市级统筹基金成为了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性风险的承担主体,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的亏损,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要承担70%,参与大病保险统筹的县市区不承担任何风险。

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各县市区按规定将应筹集的资金上解市财政,市级统筹资金对已参保的城乡居民超过补偿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从某一地区和某一年度来看,将出现结余和亏损两种情况。实行市级统筹的初衷,就是要以赢补亏、以丰补歉。2016年,平江县大病保险筹集资金与补偿支出相比,尚结余1562万元,但不能肯定平江县今后不会出现因补偿资金大于筹集资金而亏损。您提出的由市财政将平江县2016年度大病保险结余资金1562万元返还至平江县基本医疗财政专户以及由平江县自行承办大病保险工作的建议,既与国家和省市关于大病保险市级统筹的政策不符,与市政府领导对平江县政府关于返还大病保险结余资金的批示精神不符,也与大病保险市级统筹的初衷不符。

据了解,我省先期启动大病保险试点的13个县市区中,只有浏阳和安化是县级结算,其他均为市级统筹,但浏阳、安化在三年的合同期满后,也将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实行市级统筹,而不是您提出的“全省各地省直管县大病医保均未实行市级统筹”。

另外,6月8日,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唐道明同志委托,市政府易兴吾副秘书长组织召开了平江县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会上,平江县委副书记、县长黄伟雄同志讲政策,顾大局,承诺迅速将该县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50%上解市财政,其余的大病保险资金待市政府领导研究意见后,再按规定办理。按照《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局 岳阳市财政局关于上解201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通知》(岳人社发〔2017〕37号)规定,2017年,平江县应上解市财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3301万元,50%部分为1650万元。会后,平江县已上解市财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1650元。

综上,建议请您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中央和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支持将我市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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