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市政府非常重视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先后下发了岳环发〔2010〕65号、岳府阅〔2010〕114号会议纪要、岳环函〔2018〕5号等文件。
就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财政补贴问题,岳环发〔2010〕65号文件要求:“自2010年起,在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未纳入医疗成本前,市、县(市、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由同级财政补贴50%”。2018年初,市环保、财政等部门向各县区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岳环函〔2018〕5号),文件要求:“未将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成本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处置费用,由同级财政按50%的标准给予补贴”。根据两个文件精神,医疗废物处置财政补贴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负担,2010年以来,市财政及时足额拨付了市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置财政补贴费用;县市区财政补贴费用应由县市区财政落实。根据文件精神,我们将加强对县区指导,督促各县区落实补贴责任。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