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债务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控政府性债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树牢新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汨罗市出台《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防范债务风险的意见》切实抓好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防范债务风险。
一是严禁新增政府性债务。意见印发之日起,原则上不新增政府性债务,并逐步降低政府性债务存量。全市市乡两级政府及市直部门单位必须摒弃单纯依靠政府举债推动发展的观念,鼓励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转型发展,支持平台公司自主融资,探索控制债务与促进发展“双赢”路径。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融资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二是明确政府性债务范围。自2015年1月1日起,各政府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后,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性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府只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是严格政府性债务举借。政府性债务统一通过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举借,除此以外市乡两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举借专项债务实施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时,应认真开展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投融资规模,科学分析项目收益和运行成本,确保项目收益能够偿还专项债务本息,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
四是严把项目融资关。符合国家融资政策的棚改、扶贫等项目融资应从严控制,发改、住建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把立项、投融资规模等关口,经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审定。棚改项目要坚持实行滚动开发,做到边开发棚改土地、边回笼棚改资金,逐步压减棚改融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