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岳财非税〔2017〕4号

编稿时间: 2017-10-13 来源: 岳阳市非税局 作者:未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财政票据用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票据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非税〔2013〕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非税〔201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计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季度计划申报制度。各用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季度用票计划,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汇总本级用票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各县市区和市本级用票单位的季度票据计划申报时间为每年1、4、7、10月的12日之前。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申报计划的县市区或单位,原则上不予发放财政票据,所造成的后果由县市区或单位自行承担。市、县两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确定需执行季度计划申报制度的单位范围。

(二)编制、申报财政票据用票计划。编制财政票据领用计划应坚持实事求是、避免浪费的原则,各县市区、各用票单位应科学预测需求变化,合理确定需求数量,既要满足用票需求,又减少票据损失浪费。财政票据用票计划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原则不得调整。

二、财政票据发放领用管理

(一)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根据用票单位和所申领财政票据性质的不同,财政票据购领证分为《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和《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统称《购领证》)。办理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既可领用非税收入票据,又可领用其他财政票据;办理了《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购领证》的单位,只能领用其他财政票据,不得领用非税收入票据。

(二)各用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管理,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对财政票据使用进行登记管理。

(三)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其中“三个月的使用量”应根据以往年度票据平均用量测算或者按单位从上一次购票时间起算三个月的实际使用量作为衡量“三个月的使用量”的依据。对于由于业务开展等原因需领用超过三个月使用量的,应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批后予以发放。

(四)对票据业务具有季节性、周期性的用票单位,经审批后可根据上年同期三个月的使用量予以发放。

(五)用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规范财政票据领用,避免造成票据积压和浪费。要严格控制空白票据作废比例,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依据单位实际情况,视票据浪费情节轻重,暂停单位供票并要求整改。

(六)申领未列入《购领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购领证》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依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在《购领证》上补充新增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三、财政票据使用核销管理

(一)用票单位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所领用的财政票据。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改变隶属关系、票据管理人员变动以及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名称变更,应当自下文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注销或相关信息变更等手续。

(二)用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封存票据并报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财政票据质量问题情况及有关证明上报至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再由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及时通知财政票据印制企业,由企业派专人负责处理并出具情况说明,经用票单位确认后提交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留存。

(三)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必须按号段顺序填开,做到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必须一致。如填开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因填开错误或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次,并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擅自销毁。严禁使用过期票据,严禁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互相串用混开。

(四)财政票据使用完毕,用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对于机制票据,按票据号码顺序装订成册。未按要求整理、保管和装订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权拒绝核销。

(五)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用票单位应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确保非税收入票据安全。

(六)财政票据实行“核旧领新”制度,在领用下季度票据之前,必须核销上季度所使用的票据。如因业务需要,允许用票单位留存部分票据周转使用,周转使用的票据必须在下次领用票据前完成核销,每次票据核销的数量至少为上季度领用量的三分之二。

(七)用票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盘点财政票据库存,确保账实相符,防止票据积压。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用票单位票据结存情况,督促单位及时核销票据,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八)用票单位连续两年未办理票据领用或核销手续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注销其财政票据领用资格。

四、财政票据销毁管理

(一)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销毁,但原则上不低于3年。

(二)市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定期清理、收缴空白废止的财政票据,并要求用票单位及时销毁保管期限届满的票据存根。市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于每年3、9月底前向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销毁相关资料,申请集中、统一销毁。

五、特殊用票管理

(一)特殊用票管理。特殊用票是指事先无法确定用票计划和其它特殊用票事项。特殊用票实行“一事一审批”管理,用票单位填写《岳阳市申领财政票据(特殊用票)审批表》,经市非税局票据科长初审、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供票。

(二)捐赠票据管理。从事公益事业的市直用票单位申领《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按照特殊用票管理,填写《岳阳市申领财政票据(特殊用票)审批表》,并将捐赠人、捐赠项目、捐赠货币(实物)种类、捐赠金额(实物价值)等情况书面说明,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公章附后;或提交相应的捐赠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捐赠方和受捐方签章、代表人签字,捐赠账户信息,捐赠金额(实物价值)及用途等。

六、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一)用票单位应当自觉主动接受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票据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二)用票单位应按要求参加票据年检,接受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单位上一年度领用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以及收入收缴情况的检查。每年票据年检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市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将票据年检情况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进行通报。

(三)票据填开不规范和使用过期票据的用票单位,要求追回相应联次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批后作废核销,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其票据供应。

(四)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混开串用的,要求用票单位重新开具相应票据,追回混开串用的财政票据,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批后作废核销。情节严重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票据领用资格。

(五)《领购证》或财政票据遗失、被盗的,用票单位应在事发之日起五日内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声明作废。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用票单位名称、购领证号、遗失、被盗的票据名称、字轨、数量及起止号码等,并书面报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材料包括:

1、登报声明作废时的报刊报头及作废声明。

2、经手人写出的遗失、被盗情况。

3、对当事人应当给予处分(处罚)的,用票单位作出的给当事人处分(处罚)决定书。

4、用票单位申请对遗失、被盗的财政票据予以核销报告(需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

(六)市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用票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手段,结合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依托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现对财政票据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全程监督。

(七)各县市区、各用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财政票据管理情况和票据年检情况将作为县市区、用票单位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用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附件:1.岳阳市财政局票据购领证注销登记表

           2.岳阳市财政局票据购领证变更登记表

           3.岳阳市财政票据使用(核销)情况表

           4.岳阳市财政票据销毁清册

           5.湖南省财政票据销毁清册

           6.岳阳市申领财政票据(特殊用票)审批表

          湖南省财政票据销毁清册.xls
岳阳市财政局票据购领证变更登记表.doc
岳阳市财政局票据购领证注销登记表.doc
岳阳市财政票据使用(核销)情况表.xls
岳阳市财政票据销毁清册.xls
岳阳市申领财政票据(特殊用票)审批表.doc
                                                                                               岳阳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