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湘财税〔2021〕5号 省水利厅,省税务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文件精神,现将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二、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请相关部门和地方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及时组织实施政策执行情况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