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辅导资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这种改革的着力点是国有企业改革,主要侧重于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还相对滞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国有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制度的逐步建立,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已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概念和特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基本特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这里的行政事业单位泛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附属经营服务单位。
第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以赢利为目的。相对于企业经营性资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点而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要目的是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一般不直接用于经营,具有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目的的服务性、资产使用的非赢利性等特点。
第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靠财政拨款形成和维持运转。
(二)范围和总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范围随着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和一部分由非经营性资产转化而来的经营性资产(“非转经”资产)。长期以来,非经营性资产一直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范围的改变主要体现在“非转经”资产范围的变化上。改革开放之初,行政事业单位的“非转经”资产很少,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对行政机关开办第三产业的放开,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办起了经济实体,资产范围迅速扩大。1998年中央决定,军队、武警部队一律不再经商办企业,要求其必须在1998年底以前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完全脱构,对所属企业进行脱钩改制。此后,中央要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经过这样的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范围有所缩小。目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中,经营性资产的范围一般仅限于行政机关附属经营服务单位的资产,如培训中心、招待所等。而对于事业单位而言,情况比行政单位复杂―些。一些事业单位办有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企业,有些事业单位本身就是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直接参与经营。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推进,预计在不远的将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范围还将进一步变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范围将只限于非经营性资产,没有经营性资产;现有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资产也只有非经营性资产;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从市场上取得经济补偿的能力和单位特点,国家财政给予必要的投入,其资产主要是非经营性资产;现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要通过改制转为企业,财政不再供给经费,其资产完全转为经营性资产。
从数量方面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总量在不断上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制度的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量和质量也在不断改善,不仅拥有一大批房地产、办公家具,而且配备了大量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从下表1可以看出,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包括国有企业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绝对值都在上升,但国有资产总量中国有企业资产所占比重却在不断下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占比重在不断上升。随着公共财政政策的进一步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比重还会进一步上升。
表1:
全国国有资产总量及结构 单位:亿元
| 年份
|
国有企业资产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
合计
|
||
| 数量
|
占全部国有资 产的比例(%)
|
数量
|
占全部国有资 产的比例(%)
|
||
| 1998年
|
48051.6
|
74.7
|
16236.2
|
25.3
|
64287.8
|
| 1999年
|
53306.0
|
74.2
|
18557.0
|
25.8
|
71863.0
|
| 2000年
|
57554.4
|
72.7
|
21653.7
|
27.3
|
79208.1
|
| 2001年
|
62723.8
|
70.6
|
26163.5
|
29.4
|
88887.3
|
| 2002年
|
65476.7
|
68.3
|
30406.1
|
31.7
|
95882.8
|
| 2003年
|
70405.6
|
67.4
|
34006.4
|
32.6
|
104412.0
|
| 2004年
|
77345.6
|
66.8
|
38448.8
|
33.2
|
115794.4
|
资料来源:《2003年中国财政年鉴》、《2004年中国会计年鉴》等。
(三)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量庞大,有效管好这批国有资产对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整体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底不清,账实不符。许多行政事业单位都不同程度存在着资产存量不清、账实不符的现象,大量资产以账外资产的形式存在。这些资产应该属于国家所有,但却没有登记在册,所有权掌握在个别单位甚至个人手中。这个问题的成因比较复杂,既与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关,也与使用单位的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方法落后有关。
2、闲置浪费、效率低下。资产使用效率不高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存在的另一个严重问题,许多单位存在着大量闲置资产,大大降低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比如一些单位大量房产处于闲置状态,在车辆使用上,一些单位的有些车辆每天除了接送通勤,其余时间都停在单位,而这些车辆的保险费、维修费和司机的工资福利等费用都必须照常开支。除了房产车辆等主要资产外,一些办公设备也存在类似问题。例如有些单位盲目求全、求新,购置一些不常使用的设备。有些单位对一些尚能正常使用的资产提前更新,或者为了购买新的设备,对一些正在使用的设备不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甚至破坏性地使用,造成这些设备加速老化和提前报废,其中最典型的是计算机的浪费。
3、配置不均,使用不公。房产、公务车等国有资产在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配置不公平的现象在各部门十分普遍,也是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些部门人均占用办公用房面积远远超出平均水平,据全国资产清查统计,有的部门人均办公用房面积高达100多平方米,有大量闲置房产可供出租。不仅办公用房存在配置不公平的问题,公务车的配置也存在同样问题。资产配置不公平与资产配置标准不健全,执行不力有关;同时也与传统的产权管理方式有很大关系。在传统的管理体制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一直是分散的,国有资产被各单位分散占有和使用,实质上成为各单位所有,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产权虚置,失去应有的统一管理权威,难以进行调剂。
4、管理不善,流失严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流失问题发生在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在购置环节,一些单位常常购买质次价高的产品或者工程,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资产使用环节,一些单位管理不善,损坏和丢失现象时有发生;在资产处置环节,资产流失的渠道更为复杂,如低价出售、无偿出借,无偿担保等。从目前掌握情况看,“非转经”是资产流失的最为严重的一个渠道。一些单位把资产转为经营性用途,直接将经营收入作为单位的“小金库”;有的则通过各种手段变相侵蚀国有资产,如在出租、折股、联营时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假借破产名义转移国有资产等,变国家利益为集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5、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管理体制的作用是解决“谁来管”的问题,好的体制是管好国有资产的基础。但是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一直没有理顺,存在着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1998年机构改革后,虽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了财政部,大部分省份也明确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放在了财政部门,但仍有少数地方将职能放在了国资监管部门。另外,有部分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也承担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具体工作。在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关系上,一些地方存在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的问题。这些体制上的问题,导致制定制度、开展监督等资产管理工作“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可以说,体制不顺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弱化的一个根本问题。
6、制度缺失,方法落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依靠一系列制度来实现的,它解决的是“怎样管”的问题。但是直到2006年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的仍然是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1995年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这些制度规定的管理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管理要求,如在资产配置环节没有规定必要的审批控制;在资产使用环节,缺乏提高资产使用时的调剂办法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在资产处置环节,没有规定规范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方式;对“非转经”管理不够严格等。
二、国内各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探索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黑龙江省安达市、陕西省安康市、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等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开始对传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进行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黑龙江省安达市的做法
安达市是位于黑龙江省中西部的县级市,共有行政事业单位125家,资产原值总额为6.01亿元。长期以来,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房屋、土地等资产地点分散,且大都处于呆滞、低效运行状态;资产处置随意;资产收益被用于单位发奖金和实物;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作抵押为企业贷款导致连带经济责任等。针对这些问题,安达市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方式进行了大胆改革。安达市的做法可以概括为:政府决策、财政部门管理、运营公司集中统一运营。具体措施主要是:
一是财政局牵头统一清查、收拢各单位资产。由财政局国资管理机构制定规范的名录,建立资产管理档案。
二是调整和理顺管理体制。市政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拥有资产的最终处置权;行政事业单位为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拥有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等权限,但不具备资产的处置权。财政局内设的国资管理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
三是规范资产处置程序。安达市明确规定资产处置要报财政局国资办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时,出售前必须对拟出售的资产进行评估。出售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拍卖行依法公开拍卖;公开拍卖成交后,由售购双方签订合同,分别到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四是进行资产运营和融资。安达市将125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大部分资产进行收拢,注册设立了具有独立法入资格的安达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收拢资产进行统一置换、拍卖、转让、租赁等。以经营性资产作担保,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等公益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五是通过资产置换进行资产整合。把位于市区商贸地段、与城市建设不相协调、不方便群众办事的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迁到新开发区,将其原办公用房置换给开发商,通过资产置换盘活了资产2500万元,新建办公楼23栋,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人驻28个单位,改善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环境,避免了财政重复投入,同时也规范了资产处置行为,有效防止了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中各种流失现象的发生,确保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陕西省安康市的做法
2003年,安康市在认真总结各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经验,深入分析全市国有资产结构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探索。安康市的主要做法可以概括为“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统一处置,统一收益”,即市政府对所辖国有资产和资源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能;按照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两大类分别设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国经局)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国产局),实行分类管理;国产局挂靠财政局,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统一管理。主要措施是:
一是改革管理体制,明确管理主体。2003年7月,市政府正式发文成立安康市国产局,明确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形成了国经局和国产局分别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体制。
二是国有产权实行统一管理。国产局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专司机构,挂靠市财政局,由财政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国产局局长,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统一管理。
三是建立资产购置预算制度。2003年,安康市在推行部门预算的同时建立了以财政为主体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编制制度和资产购置预算制度。对于超编、无编资产和未按预算购置的资产视同非法占用国有资产,由国产部门予以没收或调剂使用。
四是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国产局切实把好资产评估关和公开处置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拍卖机构采用市场方式,公开竞价拍卖。
五是资产收入实行集中管理。通过统一管理和整合配置,集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对闲置和低效使用的资产和土地,政府收回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国产部门评估后公开处置。将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收入全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建设相对集中的办公区域,改善党政机关办公条件。
安康市体制改革的成效主要体现为:一是资产配置趋于合理。安康市通过制定和实施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整合规划,解决了国有资产配置不合理、闲置浪费和需求不足的问题,使国有资产配置趋于合理。二是办公条件得以改善。通过盘活资产、集中国有资产收入,缓解了财政压力。三是资产处置趋于规范。资产收益管理得到加强。
(三)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的做法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近几年来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进行了一系列改革,2002年,南海区政府做出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南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采取统一管理的体制,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以规范化管理为基础,运用阳光化管理方式,实现资产的高效运营。主要措施是:
一是改革体制。把分散在各个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回来(把产权证集中),实行统一管理。打破传统的“单位所有制”。
二是分类管理。按照公建物业的不同特点,分四种类型进行管理:未列入行政办公之用的公建物业实行社会管理;对公益性物业实行部门管理;对纯粹行政办公用的物业,授权各行政部门使用;对空置物业,通过拍卖、委托、租赁、抵押等多种形式进行营运,实行资本化管理,以实现资产的高效再配置。
三是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开发了南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南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据库,开发了一套公建物业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政务网联通政府和单位,实现实时、动态、在线管理。
四是实行“阳光化”管理。产权集中后,对于收回的资产,政府按照其性质分类,采用比较市场化或比较透明的方式进行资源再配置:对零星的出租或闲置物业,通过评估后向社会公开拍卖,盘活资产、增加财政收入;不能拍卖的资产如行政单位正在使用的物业,则登报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管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资产的维护服务;对专业性较强的资产如运动场,既不能拍卖又不能代为管理的,就委托政府的专业部门进行管理。
五是对闲置资产进行市场化运营。对一些特殊性质的政府资产,如暂时未用的土地,则通过抵押等方式进行资本运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为政府经营城市战略服务、为城市建设融资。
佛山市南海区体制改革的成效主要体现为:
一是管理体制趋于合理。
二是基础管理趋于规范。
三是资产使用效率得到提高。
四是遏制了资产流失。
各地做法的共同特点:。
1、以财政部门为主导,从改革体制入手。各地做法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都把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入手,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各地确定的体制,大多也是采取财政部门为主导的形式。
2、专门机构负责,产权集中管理。各地改革探索的共同特点是,都成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3、配置有据可依,处置公开规范。对配置和处置环节进行规范化操作是各地的另一个共同特点。
4、建立调剂制度,均等配置资源。在改革之前,普遍存在部门之间占有资产不均的现象。 公务员的收入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改革后,通过产权集中管理和调剂,大大消除了部门差别,财政资源配置趋向均等化。
5、资产统一运营,收益集中管理。各地对转为经营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都采取了统一运营,收益集中管理的方法。
三、国外公共资产管理的一些模式
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公共资产管理方面已有许多经验和探索。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不同,各国公共资产管理体制各具特色,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日韩模式、德澳模式、美加模式和巴西模式等四种管理模式。
(一)日韩模式:由财政部直接负责政府公共资产的管理
日本、韩国两国的公共资产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财政部-主管部门”模式。即由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由各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1、财政部门是资产管理综合部门。
2、资产购置和处置由财政部门审批和编制计划。
3、严格的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二)德澳模式:由隶属于财政部的专门机构负责联邦政府公共资产管理
德国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资产由财政部门所属中的机构负责,并在全国成立分支机构管理分布全国的联邦资产,其特点可以概括为“财政部-直属局”模式。
1、在财政部下设立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政府资产。
2、从形成到处置进行全过程资产管理。
3、政府办公用房和设施设备商业化管理。
(三)美加模式:管理制度、资产预算由财政部负责,日常管理由独立于财政部的机构负责
美加模式中,财政部负责政府资产预算管理,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法规,并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政府公共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务。该模式也可以概括为“财政部-管理局”模式,以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为代表,主要有以下一些做法。
1、联邦政府的公共资产由专门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2、严格的预算管理及绩效考核。
3、集中化、专业化的车辆及房产管理。
4、规范化、程序化的闲置资产处置管理。
(四)巴西模式:由计划预算管理部的联邦资产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
巴西的政府公共资产由计划预算管理部负责,下设联邦资产秘书处负责具体管理。由于巴西与其他国家不同,管理预算的部门不是财政部,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预算部-管理局”管理模式,但其管理特点的实质是“财政部-直属局”模式相同。
1、巴西联邦政府公共资产的主管机构为联邦资产秘书处。
2、巴西政府以法律形式确定对公共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3、资产购置与处置的管理。联邦政府各部门不动产的购置,均须报经联邦资产秘书处审核、批准。联邦资产秘书处对各部门资产购置的申请,一般是按照调剂-承租-购买的程序研究解决。
4、资产的使用及收入管理。巴西法律明确规定,各部门不能将占用的政府公共资产(办公用房及各种设备)用于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国库。
5、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巴西政府非常重视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联邦政府资产。各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普遍使用了资产条形码扫描采集技术,实行计算机管理。
(五)各国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共同点
世界各国虽然没有统一的政府公共资产管理模式,但是却有一些共同的管理特点。
1、财政部门主管。
2、专门机构负责。
3、管理规范。
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令)的主要内容。
(一)、出台背景
1995年2月15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该文件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截至2006年6月,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一直沿用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未进行过修订。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后,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其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包括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相应划入财政部。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革,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财政部门先后进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政府收支分类等多方面的改革。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快速发展,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财政部出台新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与之相适应和相配套。
为适应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从2004年7月起,财政部着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为确保其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在起草过程中,财政部认真总结以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经验,积极开展专题调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该《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宗旨
1、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3、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4、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
(三)、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1、制定政府公共财政管理制度是国务院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
1998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1998年7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01号),明确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划入财政部。
2、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财政部门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作为财政部令,是迄今为止在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制度文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也构成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台,为进一步制定国有资产的有关法律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本办法也是当前切实推行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也是推进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1、资产配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②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③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④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资产配置应注意的事项:
①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目前,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规定了相应的配置标准,行事业政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对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从严配置。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②配置资产应当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所需经费是部门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细化其预算编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严格按批准的经费及配置标准实施。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后,行政单位资产配置价款,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直接通过国库划拨到商品、劳务供应商。
③配置资产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
④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行政单位配置资产,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房屋配置标准
房屋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计委)制定。根据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如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省级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地(州、市、盟)级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①办公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②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③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管间、锅炉间、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④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2、地方机关。
(1)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2)市级及直属机关。
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3)县级及直属机关。
县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划拨用地范围
划拨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下列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1、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燃气供应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
3、公益事业用地。包括非营利性的邮政、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及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水利、铁路交通、公路交通、水中交通、民用交通设施用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指一些特殊用地,如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用地。
车辆配备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一般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情况复杂,根据其所需资金来源、所需资金数额、所处行业特征等多个因素,项目的审批分为多个级次,分别是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以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具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发改投资[2004]1927号附件)和地方其他相关法规文件,确定审批级次。
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审批程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无论规模大小,一律报国务院审批。中央直属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的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下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省级党政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级计划部门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土地管理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划拨用地供应的一般程序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拔决定书;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目前从全国来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中国家规定有统一配置标准的主要是房屋、土地、车辆等。土地的划拨和出让,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无论规模大小,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2、资产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从制度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利用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建立资产购置审批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购置,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置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报批的资产购置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2)、建立资产采购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采购不能走政府采购程序的,单位内部要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3)、建立资产入库登记制度
资产送达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能入库,严禁没有经过保管人员验收就直接送达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签字后,及时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4)、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5)、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
资产的领用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资产出库,保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应当按规定交回。
(6)、建立资产处置和报废审批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报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1)、资产处置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①无偿转让(调剂),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②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③置换,是指以非货币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④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⑤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①闲置资产;
②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③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④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⑤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3)、行政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内部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①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③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提出资产处置有关意见。
④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
⑤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证、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4、产权登记、资产评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财政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变化引起的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在机构变化后三十日内,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
(2)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
(3)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4)合并、分立、清算;
(5)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7)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五、2007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及核实工作情况
(一)资产清查情况
2007年财政部在全国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这次资产清查是我国建国以来规模最大、时间最长、范围最广、最彻底、最全面的一次清查工作。财政部对这次清查工作非常重视,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召开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开发了资产清查软件,编印了《资产清查工作文件及资料》、《资产清查软件操作手册》,组织了业务培训,引进了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1、资产清查的目的。①全面摸清家底。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②建立监管系统,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③实现两个结合,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④完善管理制度。
2、资产清查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
3、清查范围: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
①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③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4、资产清查情况
截止2006年12月31日止,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为8.01万亿元,其中净资产为5.31万亿元。我市共有行政事业单位2879个,其中:行政单位978个,事业单位1901个;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计147.04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40.96亿元,事业单位资产106.08亿元。行政事业单位总负债83.49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负债36.51亿元,事业单位负债46.98亿元。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为63.73亿元,其中:行政单位净资产4.62亿元,事业单位净资产59.11亿元。
市本级截止2006年12月31日止,共有行政事业单位258个,其中:行政单位103个,事业单位155个。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计61.99亿元(不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实体),其中:行政单位占有资产10.40亿元,事业单位占有资产51.59亿元;行政事业单位总负债31.36亿万元,其中:行政单位负债6.569亿万元,事业单位负债24.79亿元;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为30.63亿元,其中:行政单位净资产3.83亿元,事业单位净资产26.80亿元;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1.06亿元、对外投资3303.81万元。
(二)资产核实情况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财政部在07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对资产的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损益证据、审核批复、账务处理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市结合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下发了《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岳市财资[2007]7号)文件,对资产核实审批权限作了具体规定。
1、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2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并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2、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万元(含2万元),低于5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3、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4、单位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分类损失额低于2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分类损失额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市本级按文件对市直39个行政事业单位的待处理资产进行了逐一核实。
六、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的有关情况:
(一)理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市政府出台了《岳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发〔2007〕15号)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通过资产清查,基本摸清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